[免稅商店年度盤存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台總局保字第八五一0二二三一號函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台總政保字第九一六00七一九號函
關稅總局94126日台總政保字第09410016161號函
一、本作業規定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二、免稅商店及其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每年應辦理一次盤存,免稅商店應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監管海關申請。

免稅商店申請辦理非上班時間盤存且海關派員會同辦理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商店每日新臺幣一五、000元,委由會計師盤存者免徵。

免稅商店委由會計師辦理年度盤存並簽證者,應檢附受委會計師所屬公會核發之印鑑卡及約定書正本各乙份向監管海關報備。(上開約定書應明定受委會計師對盤存清冊及結算報告表負責簽證報告。)海關得會同辦理,並得以抽核方式辦理,抽核比率由海關視情形而定之。

三、免稅商店辦理盤存前,應注意事項:

(一)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須進儲免稅商店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於盤存日前完成進倉手續,如無法於盤存日前進儲列盤者,應自提領之翌日起一週內檢附進口報單副本、提領出倉證明文件各一份及補盤存清冊一式二份,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盤。

(二)盤存日前,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經海關放行出倉者,不得列入盤存,應於盤存日前全數提領出倉。

四、辦理年度盤存時,應事先按保稅貨物存放區別,依序編製盤存清冊一式二份(委由會計師盤存者一式三份)。列入盤存清冊上之物品,應於盤存清冊上填列盤點卡編號、貨名、料號或型號、規格、單位、數量及存放地點。

五、免稅商店應編製物品盤點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填列貨名、料號或型號、規格、單位、數量及存放地點,連號依序排列,不得重號,如有空號應於盤存清冊內註明。

六、盤點結果如與清冊不符時,應予更正,並由雙方參與盤點人員會同於盤存清冊更正處簽署全名,

各份盤存清冊之封面及內頁加蓋免稅商店之印章及騎縫章,委由會計師盤存者並應加蓋會計師之印章及騎縫章,會計師所蓋之印章應與報經監管海關核備之印鑑卡相符。

七、免稅商店應於盤存之翌日起一週內將各份盤存清冊(委由會計師盤存者連同簽證報告)報監管海關審核,海關應於一週內核畢發還。

八、免稅商店應於年度盤存之翌日起兩個月內,根據上年度結算報告表、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及其他進出倉紀錄等以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一式兩份(委由會計師盤存者三份),送交監管海關審核。各份結算報告表之封面及內頁加蓋免稅商店印章及騎縫章,委由會計師盤存者並應加蓋會計師之印章及騎縫章,會計師所蓋之印章應與報經監管海關核備之印鑑卡相符。結算報告表內容應包括項次、貨品名稱、規格、料號、單位、上年度庫存結轉數、本年度進出倉(含進出口、補稅數),本年度帳面結存數、本年度盤存數、盤盈、盤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