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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1042698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30460998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4046061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7046020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簽證,指申請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以下簡稱貿易局) 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 (以下簡稱簽審文件) 。
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可分兩種:
一、連結貿易局網站,登錄簽審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簽審文件電子資料。
輸出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貿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    3    條  
適用本辦法之簽審文件如下:
一、輸出入許可證。
二、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書。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許可證。
四、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
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國際進口證明書。
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進口保證書。
七、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列管化學物質最終用途保證書。
八、其他經貿易局公告應以電子簽證方式申請之簽審文件。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簽審文件,應以電子簽證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以書面方式辦理:
一、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
二、簽審文件遺失補發之申請。
第    5    條  
申請人於貿易局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
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第    6    條  
申請人辦理電子簽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應檢附之書面文件,須加註收件
編號,並加蓋申請人及其負責人簽章,以郵寄、電傳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
貿易局;必要時,並應提供正本以供核對。
前項應檢附之書面文件內容經納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者,得免檢
附書面文件。
第    7    條  
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局電腦紀錄後,視為已送達貿易局。
申請人連結貿易局網站申辦者,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
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申辦者,如需經由網路查詢處理狀況,應依第五條
規定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
第    8    條  
簽審文件經貿易局核准,除輸出入許可證、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書及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外,均核發書面文件予申請人。 
第    9    條  
電子簽證作業因貿易局電腦系統故障,致未能開始或繼續進行時,改以一
般書面方式辦理;其作業方式,由貿易局另行公告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