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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修正對照表 ]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09400619670號
主旨:修正公告「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如附件),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21條第2項及行政院94年10月17日院臺經字第0940043105A號核定函。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 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 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用行李出口者。
三、 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 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免稅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
五、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
六、 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七、 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八、 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
九、 三角貿易貨品。
十、 其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定免收者。

 

 

 

推廣貿易服務費免收項目範圍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用行李出口者。

三、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免稅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

五、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

、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

、三角貿易貨品。

、其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定免收者。

下列輸出入貨品,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

一、政府機關、各國使領館外交人員出口貨品。

二、         救濟物資、自用船舶固定設備之各種專用物品、燃料及個人自用行李出口者。

三、        依法沒入或貨主聲明放棄經海關處理之貨品。

四、        保稅倉庫、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免稅商店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但保稅倉庫之申請出倉進口、物流中心之申請出中心進口或其他核准內銷之應稅貨品,不在此限。

五、        轉口及復運進、出口貨品。

六、        依關稅法令有關規定免稅進口者。但海關進口稅則規定免稅者,不在此限。

七、        應繳或補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金額未逾新臺幣一百元者。

八、        三角貿易貨品。

九、        其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核定免收者。

 

一、查農業科技園區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性質與科學工業園區等保(免)稅貨品之進出口類似,爰修正第四款,將其納入免收推廣貿易服務費項目範圍。

二、因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貨品輸往國外或保稅區之貨品,課稅區或保稅區輸往自由貿易港區之貨品應否收取推貿費無明文規定,經檢討認為宜納入免收推貿費項目範圍,爰增列於第五款。

三、原第五款至第九款移列第六款至第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