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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須通報主管機關之輸出入違規事項彙總表]
一、依據「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七、(三)編訂。 二、對於違規案件移至司法機關處理或偵辦者,海關以副本抄送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替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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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違規事實 |
處理方式 |
一 |
違反經濟部公告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
通報貿易局 |
二 |
違反經濟部公告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者 |
通報貿易局 |
三 |
未依輸出入許可證簽證機構加註之有關規定辦理(輸出入許可證加註之相關規定如需海關審核,該文件編號十四碼中之第四碼應為「S」) |
通報貿易局 |
四 |
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 |
通報貿易局 |
五 |
對於「限制輸出(入)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合訂本(彙總表)」輸出入規定中,主管機關未以CCC號列控管之下列「其他相關輸出(入)規定」,未主動向海關報明而規避輸出(入)規定者: (一)應向海關自行報明 (二)應向海關申請列入C2或C3通關 (三)應自行依照某一輸出入規定代號辦理 (四)應依照另一CCC號列之規定辦理 |
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非貿易局之案件,並以副本送該局。若違規人為報關行非為進出口人,通報時應予敘明以供主管機關參酌 |
六 |
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以未經海關向主管機關查證者為限) |
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非貿易局之案件,並以副本送該局 |
七 |
明顯可判定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經海關發現未依規定輸出入者 |
通報貿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