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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報單管理要點]
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台總政法字第九一六○○八○八號函訂定
九十三年七月八日台總局徵字第○九三六○○一二六七號函修正
一 、(報單種類)
本要點所稱報單包括各類進口報單、出口報單及轉運申請書。
二 、(傳遞)
報單之傳遞,應使用送文簿或報單清表辦理登記及簽收(限蓋職名章)。
遞送報單不得假手報關人,惟有急需之事實者,得由報關人書面申請並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妥為密封,驗憑本局核發之報關證無訛後,交付報關人簽收遞送,簽收簿或清表應妥善保存,俾便追蹤查考。
三 、(送達)
報單送達時,除簽請主管核示案件,或因事實所限經單位主管核准者外,收受單位(者)應立即辦理清點、簽收,並儘速退回簽收簿(清表),但短時間內報單遞入數量龐大,其依正常通關流程無法立即點收者,得於送達之次一工作日點收。點收時若清表(簿)數量或內容與實到報單不符,應立即反應並通知發送單位(者)作緊急處理,否則視為已送達,其責任由簽收單位(者)自負。
發送報單單位(者)應注意簽收簿(清表)之退回時間與簽收情形。
四 、(請假注意事項)
經辦人奉准請假者,起假前應將須及時處理之未辦結報單點交職務代理人。因病請假或緊急事故未能點交報單予職務代理人時,如有急需辦理之必要,得由其主管指定職務代理人逕行代辦。
經辦人暫時離座者,應將報單妥為收存。
五 、(借調條件)
借調報單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因公務需要。
(二)、經權責主管之核可。
借調報單概由經辦人員辦理,報關人不得自行借調。
六 、(調單程序)
(一)、借調單位:
1.應先以電腦端末機(海運進口系統:IK10 及ID31;空運進口系統:IF1及IGA;海運出口系統:EJ30及ET30;空運出口系統:EF3及 EA9)查明該報單理單編號及借出單位,惟借調單位(課)無端末機設備時,得逕向理單單位查詢之。
2.借調單位若以電腦端末機查無理單編號,應查明報單動向,逕向該單位借調。
3.應於調單文件上詳填報單號碼、借用單位、借調用途、借用人海關職員證號碼、報單流水編號及存置單位等。
4.調單後三日內未收到報單或通知者,借調人得以電話向借出單位查詢。
(二)、借出單位:
借出單位於收到調單文件後,應以隨到隨辦之方式辦理,不得延誤。若所借調之報單不在時,應儘速於調單文件上加註理由退回借調單位。
七 、(保管、保密責任)
報單借調人及經手人應負報單保管、保密責任,在借用原因消失後應即歸還。
八 、(進口報單之追蹤)
(一)、已收單而未通過分估放行者:由分估單位每月列表追蹤,查核異常通關案件,並將查核結果報請單位主管核閱。
(二)、已收單(含已放行)而未驗畢者:由驗貨單位逐日列印逾期未申驗清表查核追蹤。
(三)、已放行而未通過審核者:由審核單位於每月一日就三個月前之當月份放行報單列表追蹤。
(四)、已通過審核報單,以審核理單電腦系統控管,由理單單位做借出歸還維護並列印未歸還報單清表送借用單位追蹤。各通關單位應按月將追蹤結果報請其單位主管核閱。
九 、(出口報單之追蹤)
出口報單於出口船隻結關後逾一個月未通過審核者,由審核單位負責列表追蹤,並按月將追蹤結果報請單位主管核閱。
十 、(轉運報單之追蹤)
轉運他關區辦理進口通關或裝船出口案件,電腦檔無到達註記或轉運申請書逾限未退回者,放行單位應行稽催。
十一、(理單單位對借出報單之控管)
進出口理單單位對於借出及歸還報單應當日建檔或銷檔。
進出口理單單位應定期就一定期限借出未歸還報單,按借調單位(者)分別列表追蹤,每年定期(每半年或每季)就所有借出未歸還報單列表送通關單位辦理總追蹤。
單位經辦人員接獲上開報單追蹤清表時,均應以公文「速件」方式辦理,並詳細填註報單處理情形,若有報單下落不明應即研判追蹤,報單遺失應報請查明處理。
十二、(外界單位之調單)
屬關稅法第十二條規範對象借調者,於簽經權責主管核准後,原則上提供報單影本並加蓋「與正本核對無訛」章戳,連同「報單清表」函送借調者。
凡屬C1報單,得逕自電腦畫面(海運進口系統:IR08之F5、空運進口系統:IG9之RN54;海運出口系統:ER06之F9、空運出口系統:EGI)調取列印。。
凡屬C2、C3報單,依本作業要點六辦理。
報單正本(或影本)應與被借調之報單清表妥為保管,理單單位並應建檔予以註記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