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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中文版]
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I994年01月01日實施
07.12信用狀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中文版)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 1993 REVISION )
A、總則與定義
第一條 信用狀統一慣例之適用
此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為1993年修訂,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品,應適用於所有的跟單信用狀(包含之範圍其得適用於,擔保信用狀)。信用狀處編入本文。除非於信用狀中有其它明白規定,因之它們拘束各方。
第二條 信用狀之含義
為執行本慣例,此表示詞"跟單信用狀"及"擔保信用狀"(以下簡稱為"信用狀"),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呼或描述,導因於一家銀行(指"開狀行")受託及依一家客戶(指"申請方")指示擔任,或依其自己,
Ⅰ、為辦理或受令於第三者(指"受益方")一項付款,或為受益人所簽發之兌票(匯票)承兌並付款,或
Ⅱ、授權另一銀行為諸類付款,或予諸類之兌票(匯票)承兌及付款,或
Ⅲ、授權另一銀行予讓購,
對應規定的單據,前題此信用狀之條件及情況是一致的。
為執行本慣例,一家銀行於不同國家的分行被認為另一家銀行。
第三條 信用狀與契約
a、信用狀,在它的本質,是分立於交易之銷售或其它契約,於其它們得被引為基礎,而且銀行們是無關係或拘束於該合約,儘管任何資料不論甚麼該類契約是包含於信用狀中。因此,一家銀行予付款的義務,予匯票承兌及付款或讓購及/或予履行任何其它信用狀項下的義務,是不受約束於申請方究因自他和開狀行的關係或和受益方的關係主張或抗辯。
b).一受益方不能適用它自己和銀行間或申請方和開狀行間存在的契約關係。
第四條. 單據 與 貨物 / 服務 / 履約行為
在信用狀作業中相關各方處理的為單據,及非為彼等此單據可能關聯貨物,服務及/或其它他履約行為。
在信用狀作業中In Credit operations相關各方all parties concerned處理的為單據deal with documents,及非為and not with彼等此單據可能關聯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貨物goods,服務services及and /或or其它他履約行為other performances。
第五條. 開發/修改信用狀之指示
a. 為開發信用狀,此信用狀它本身之指示,及為一份修改,及修改書它本身之指示,必須是完整而精確的。為防範混淆與誤解,銀行們應勸阻任何嚐試
Ⅰ、包含於信用狀中或及於任何修改書中過份細節;
Ⅱ、指示以參照以前曾開發過的(類似信用狀)而該以前的信用狀有曾被接受過的修改書,及/或未曾被接受過的修改書,要開發,通知或保兌一張信用狀,
b、為開發信用狀及信用狀它本身之所有指示,及可適用的,及為修改信用狀及信用狀修改書它本身之所有指示,必需敘述精確所需憑為將辦理付款,承兌或讓購之單據。
B、信用狀之類型與通知
第六條 可撤銷 與 不可撤銷信用狀
a、信用狀得為
Ⅰ、可撤銷的, 或
Ⅱ、不可撤銷的。
b、因此,此信用狀,當清楚的標明它是可撤銷的或不可撤銷的
c、如無諸類標明此信用狀應被視為不可撤銷。
第七條 通知行之義務
a、一張信用狀得經另一銀行(指"通知行")被通知給一受益方,通知行此方無保證,但該銀行,如它選擇要通知此信用狀,當以合理的關注以檢查其所通知的信用狀顯見的認證。如這銀行選擇不通知此信用狀,它必需無延遲的如此告知開狀行。
b).如果此通知行無法確立該顯見的認證,它必需,無遲延的告知,所由收銀行,其此已完成收訖的指示出現,著它無能確立此信用狀該認證,及如果它選擇仍然通知此信用狀,它必需告知此受益方,此項它無能確立此信用狀該認證。
第八條. 一信用狀之撤銷
a、一張可撤銷的信用狀得由開狀行隨時且無須預先通知受益方被修改或取消。
b、無論如何,此開狀行必需要:
Ⅰ、於其一張可撤銷信用狀已辦理完成有效的即期付款,承兌或讓購,償付另一銀行
– 已由該銀行辦理任何付款,承兌或讓購
– 早於收到它修改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對應的單據其顯示於它們的票面上,是已符合此信用狀的條件及情況,
Ⅱ、如該一銀行已經,早於收到它修改或撤銷通知書,所收受的單據其顯示於它們的票面上,是已符合此信用狀的條件及情況,於其一張可撤銷信用狀已經辦理完成有效的延期付款,償付另一銀行。
第九條 開狀行與保兌行之義務
a、一張不可撤銷的信用狀構成一明確的開狀行義務,前題此規定的單據被提示給指定銀行或給開狀行且遵從該此信用狀的條件及情況:
Ⅰ、如此信用狀提供即期付款
– 予即期付款;
Ⅱ、如此信狀提供延期付款
– 予依照信用狀規定的可確定日期付款;
Ⅲ、如此信用狀提供承兌;
(a)、由開狀行
– 予承兌由受益方簽發以開狀行為付款匯票且於到期付款,或
(b)、由另一付款行
– 予承兌並到期付款;
由受益方簽發以開狀行為付款方匯票,假如此信用狀規定的付款行並不接受以它為付款匯票,或付款
由該付款行已承兌匯票但到期未付款;
Ⅳ、如此信用狀提供讓購
– 予付款無追索權於發票方及/或善意持有方已由受益方簽發匯票及/或已依信用狀項下提示單據,。
一張信用狀以申請方為付款匯票不應被開發生效。如果此信用狀依然要求以申請方為付款方匯票,銀行們將認為該匯票係為一份額外單據。
b、由另一銀行(指〝保兌行〞) 因開狀行的授權或要求於一張不可撤銷信用狀一項保兌,對保兌銀行構成一明確的義務,也附帶及此於開狀行;前題這規定的單據被提示給保兌銀行或給任何其它指定的銀行且遵從該此信用狀的條件及情況:
Ⅰ、如此信用狀提供即期付款
– 予即期付款;
Ⅱ、如此信狀提供延期付款
–依照信用狀規定的可確定到期日予付款;
Ⅲ、如此信用狀提供承兌;
(a)、由此保兌行
– 予承兌由受益方簽發以保兌行付款匯票且於到期日付款,或
(b)、由另一付款行
– 予承兌並到期付款由受益方簽發以保兌行付款匯票,假如此信用狀規定的付款行並不接受以它為付款之匯票,
或予付款已由該付款行承兌匯票但到期未付款;
Ⅳ、如此信用狀提供讓購
– 予讓購無追索權於發票方及/或善意持有方,且已由受益方簽發匯票及/或已依信用狀項下提示單據。
一張信用狀以申請方為付款匯票不應被開發生效。如果此信用狀依然要求以申請方為付款匯票,銀行們將認為該匯票係為一額外單據。
c、
Ⅰ、如另一銀行被由開狀行授權或被要求對一張信用狀增加它的保兌但是並不準備照辦,它必需無延遲的如此告知該開狀行。
Ⅱ、除非此開狀行在它的授權書或請求書中有其它的標註要增加保兌,此通知行得無需增加它的保兌通知此信用狀給受益方。
d、
Ⅰ、除如第48條款另有規定外,一張不可撤銷的信用狀沒有該開狀行,該保兌行,如有,及受益方同意不能被修改或取銷。
Ⅱ、自該修改書簽發的之際此開狀行將由一張它簽發的修改書被不可撤銷的拘束。
一家保兌行得延伸它的保兌範圍到一張修改書且自此修改書通知之際將被不可撤銷的拘束。
一家保兌行得,無論如何,選擇無延伸其保兌範圍通知一張修改書給受益方且如此,必需無遲延的告知開狀行及受益方。
Ⅲ、原信用狀的條件 (或一張信用狀編入以前已接受的修改書)將仍然強制於此受益方,直到此受益方知會他的修改接受書給其該修改書通知銀行。此受益方應給接受或拒絕該修改書通知。如果此受益方未能給該通知,當單據提交給指定行或開狀行,彼等和信用狀及未收受修改書一致,將被視為受益方對該修改書通知接受,且自此刻起這信用狀將被修改。
Ⅳ、接受包含於同樣一份修改通知書中部份修改是不被允許的,且因此將不給予任何效力。
第十條 信用狀之型式
a、所有的信用狀必需清楚的標明它們是否以即期付款,以延期付款,以承兌或以讓購適用。
b、
Ⅰ、除非此信用狀規定著它僅是適用於開狀行,所有的信用狀必需指定其被授權予付款,予承擔延期付款義務,予承兌匯票或予讓購銀行(指〝指定行〞)。 在一張自由讓購的信用狀中,任何銀行是一家指定銀行。
單據提示必需對開狀行或保兌行,如有,或任何指定銀行辦理。
讓購意指由授權讓購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支付一個對價。僅審查單據未支付對價是不構成一項讓購。
c、除非此指定銀行是這保兌行,開狀行的指定不構成此指定銀行任何義務予付款,予承擔延期付款義務,予承兌匯票,或予讓購。除了指定銀行明白的同意且如此知會給受益方,此指定銀行接受及/或審查及/或遞送單據不造成該等銀行有責任予付款,予承擔延期付款義務,予承兌匯票,或予讓購。
d、由指定另一銀行,或由允許任一銀行讓購,或由授權或請求另一銀行加以保兌,此開狀行授權該銀行,對應的單據其顯示於票面是符合此信用狀該條件和情況予付款,承兌匯票或讓購如此情況得是,且則有義務償付該等銀行以符合本慣例條款。
第十一條 電傳與預告信用狀
a、
Ⅰ、當一家開狀行以認證電傳方式指示一家通知行通知一張信用狀或對一張信用狀的一份修改書,此電傳將被視為是有效的信用狀指示或有效的修改書,且將無信件確認函將被送出。當一張信件確認函依然被送出,它將是無作用的且此通知行將無義務對收自電傳之有效的的信用狀指示或有效的修改書與該信件確認函比對。
Ⅱ、如果電傳敘述"完整明細會後送" (或類似作用詞語),或敘述著此郵寄確認書將是有效的信用狀指示或有效的修改書,然後此電傳將不被視為是有效的信用狀指示或有效的修改書。此開狀行必需無遲延的遞送此有效的信用狀指示或有效的修改書給該通知行。
b、如果一家銀行使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務而使此信用狀通知給受益方,它必需同樣使用同一銀行的該服務以通知一張修改書。
c、一張不可撤銷信用狀的開發或修改初步通知書(預告),僅當由一家開狀行給予如該開狀行是準備開發
– 此有效的信用狀指示或及此此有效的修改書。
除非由開狀行通知的該初步通知書中有其它敘述,一家開狀行所給予的該預告將是,需無遲延的,在條件中不可抵觸此預告不可撤銷的委付予開發或修改此信用狀。
第十二條 不完整或不明確之指示
如果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被收到要通知,要保兌或要修改一張信用狀,此銀行被要求擔任該等指示得給予受益方參考用之初步通知書且無責任。
這份初步通知書應清楚敘述著此通知書是僅供參考用且此通知行無此責任。
無論如何,此通知銀行必需告知此開狀行其被採行作為且要求它要提供此外必須的資訊。
此開狀行必需無遲延的提供所需資訊,僅當完整且清楚的指示已被收到且如此通知銀行是隨後準備依指示擔任,此該信用狀將被通知,被保兌或被修改。
C、義務與責任
第十三條 審查單據之標準
a. 銀行們必需以合理的關注審查所有信用狀中規定的單據,要確認是否它們顯示,於票面上,符合信用狀的條件及情況。 一致性於規定的單據於它們的票面上和信用狀的條件及情況,將取決於本慣例中反應於國際間銀行的標準作業實務。單據其顯示於票面上彼此抵觸將會被認為非顯示於票面上是符合信用狀的條件和情況。
單據非規定於信用狀中將不會被銀行們審查,如果他們收到諸類單據件,他們將無附帶責任的退回它們給提示者,或遞傳它們。
b. 此開狀行,此保兌行,如有,或一家指定擔任代理銀行,將各有一合理時間,自收到單據隔日起不超過七個銀行營業日,以審查單據及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該單據及遂告知單據它所由收方。
c. 如果一張信用狀包含情況未敘述需被提示及與符合之單據,銀行將視這些情況是非被敘述的且將不理會。
第十四條 瑕疵單據與通知
a、當此開狀行授權另一銀行對憑單據其顯示於其票面是符合信用狀的條件和情況者予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匯票,或讓購,此開狀行及保兌行,如有,被拘束:
Ⅰ、予償還此指定銀行其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義務,已承兌匯票,或已讓購者。
Ⅱ、接受此等單據。
b、一當收到單據此開狀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或一家指定擔任其代理的銀行,必需單獨的根據單據基本面決定是否它們顯示於其票面是符合信用狀條件及情況。如果此單據顯示於它們票面上是不符合信用狀條件及情況,該銀行們得拒絕接受此等單據。
c、如果此開狀行決定著此單據顯示於其票面上是不符合信用狀條件及情況,它得自行判斷向申請方要求豁免該瑕疵。此舉不能,無論如何,展延本慣例第13(b)中其此所提時段。
d、
Ⅰ、如果此開狀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或一家指定擔任其代理銀行,決定要拒絕此等單據,它必需,無遲延的但不晚於收到單據起七個銀行工作日之最後一天以電傳或,如其是不可行時,以其它快捷方式行為給通知。諸類通知應當被給予單據所由收的銀行,或給予受益方,如它直接的自他處收到單據。
Ⅱ、該類通知必需敘述相關其此銀行拒絕此等單據所有瑕疵,及必需同樣敘述是否它正留持這些單據中等候處置,或是正在退還它們給,提示者。
Ⅲ、此開狀行及/或保兌行,如有,當隨行使權利以主張從匯寄行退還任何它已經給該行償付款,加計利息。
e、如果此開狀行及/或保兌行,如有,未能依循本慣例條款行為,及/或未能留持此等單據等候處置,或退還它們給提示者,此開狀行及/或保兌行,如有,當被排除自主張著此等單據不是符合信用狀的條件及情況。
f、如果匯寄行提醒開狀行及/或保兌行,如有,單據中任何瑕疵或通知該等銀行們,於保留或憑一份相關該(等)瑕疵的保結書下,其已經付款,已經承擔延期付款義務,已經承兌匯票或已經讓購,此開狀行及/或保兌行,如有,將不因此去除任何它們於本慣例任何條款下的義務。此類的保留或保結關涉僅於在匯寄行和立結保留方,或發出方,或代理收受保結書方間關係。
第十五條 單據有效性之無責主張
銀行們對於任何單據的格式,充分性,正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對規定於單據中或加註其上的一般及/或個別情況不擔當義務或責任;
或同樣的他們對於任何單據代表的貨物之說明,數量,重量,品質,狀況,包裝,交送,價值或存在或善意人或發貨人,運送人,承攬運送人,收貨人,或貨物保險人或任何其它相關人員或行為及/或忽略,清償能力,履行或信用不擔當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六條 訊息傳送之無責主張
銀行們對於因於傳遞任何訊息,信函或單據延誤發生結果及/或短失,或於任何電傳傳訊中之遲延,殘缺或其它錯誤發生不擔當義務或責任。銀行們對於翻譯及/或專門術語解釋錯誤不擔當義務或責任,及保留未經翻譯傳達信用狀權利。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銀行們對由於天災,暴動,內亂,叛變,戰爭或任何其它超出銀行控制的原因,或因任何罷工或封閉中段他們營業因而發生結果不擔當義務或責任。除非特別的被授權,於該中斷他們營業期間信用狀已逾期,於當恢復他們營業,銀行們將不予付款,予承擔延期付款義務,予承兌匯票或予讓購。
第十八條 受託方行為之無責主張
a、銀行們使用另一銀行或其它銀行的服務以達成申請方的指示,此舉之風險計算屬於該申請方。
b、儘管銀行他們曾他們本身主動選定該等其他銀行(們),當此指示經它們傳送並未被執行,銀行們不擔當義務或責任。
c、
Ⅰ、一方指示另一方執行服務是應負責由受指示方為聯絡它的指示產生的任何支出費用,包括佣金,規費,工本費或費用。
Ⅱ、一張信用狀規定著諸類支出費用是計帳於非發指示方之其它某一方,及支出費用不能收取時,因之此發指示方仍然最後需負責付款。
d、此申請方當被受拘束於對被外國法律及習慣課加之所有義務及責任及責任予以償付此銀行們。
第十九條 銀行間償還之安排
a、如果一家開狀行意向著對其一家付款,承兌或讓購銀行此償還款被賦予權力,當由此等銀行(指求償行),向另一方求償(指償還行)獲得,它當提供該償還行即時合適的指示或授權以如期支付該等償還請求。
b、開狀行不應要求一家求償行提供一張符合信用狀條件及情況的證明書給該償還行。
c、如果且當償還款未被求償行自償還行收回一家開狀行不應被免除任何屬於它的義務以提供償還。
d、似此情況得是,如果償還款並不是由付款行一經請求,或如其它信用狀中特別標註,或雙方同意即提供,此開狀行將有責任於求償行任何利息損失。
e、此償還行的支出費用當計算屬於開狀行。無論如何,假如此支出費用是計算屬於另一方,它是開狀行的責任予如此標明在原信狀中及在償還授權書中。假如此償還行的支出費用,是計算屬於另一方,當此信用狀被動支它們將自求償行處被收回。假如此信用狀非已被動支,此償還行的支出費用仍然屬於開狀行義務。
D、單 據
第二十條 單據簽發人的不明確
a、條件諸如"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或官方的","有資格的","本地的"及類似者,不應被使用以描述此任何依循信用狀被提示單據的簽發者。如果諸類條件是被編入一張信用狀內,銀行們將接受相關已提示的單據,前題它顯示於它的票面上是符合信用狀的其它條件及情況,且非由受益方所簽發。
b、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銀行們將同樣接受視為一份正本單據,一份單據的製做或顯示其已經被製做:
Ⅰ、以複印,自動化或電腦化系統;
Ⅱ、係碳紙複印;
前題它被標註為如同正本及,必要時,顯示被簽署。一份單據得以手簽署,由精摹簽署,由打孔簽署,由圖章,由符號,或由任何其它機械式或電子方式認證。
c、
Ⅰ、除非於信狀中有其它的規定,銀行們將接受如同一份副本,任一一種單據已標識為副本,或非標誌為如同一份正本。
– 一種副本不需被簽署。
Ⅱ、信狀狀它要求複式單據諸如〝一式兩份〞,"兩份","兩副本"及此類似,除了單據它本身有其它的標明外,將被滿意於提示一份正本,及剩餘份數為副本者。
d、除非信狀中有其它規定,一張信用狀項下某一情況要求某一單據被認證,被驗證,被公證,被簽證,被證明或標明一種類似要求,將被滿意於諸類單據其票面上顯示有滿足上列的情況以任何簽署,標誌,圖章或標識。
第二十一條 未特別標記單據之簽發人或內容
除了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當單據被要求,此信用狀當規定諸類單據將被由誰簽發及它們措詞或資料內容。若此信用狀並未如此規定,銀行們將接受諸類已提示的單據,前題它們資料內容是不抵觸於任何其它被規定提示的單據。
第二十二條 單據簽發日與信用狀日
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份單據批載一個簽發日早於一張信用狀簽發日,主題係該被提示單據於信用狀及本慣例中設定的時限內。
第二十三條 海運/海洋提單
a、如一張信用狀要求一張提單涵蓋一種港至港運送,除非信狀中有其它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單據,不論名呼,其:
Ⅰ、顯示於其票面上標明運送人名,及其已經被簽署或被其它認證由:
- 運送人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運送人,或
- 船長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船長。
依此情況得是,任何運送人或船長的簽署或認證必需被分辨出為運送人或船長。一位代理人代為運送人或船長的簽署或認證必需同樣標明其呼名及於此方的職份,例如運送人或船長,誰為此代理人其所代表之一方,且
Ⅱ、標明著此貨物已經裝載,或裝運於一指名的船舶。裝載或裝運於一指名的船舶得以提單上預先印妥文詞被標明著此貨物已經裝載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或裝運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於其情況中此提單的簽發日將被視為是裝載日及裝運日。在所有其它情況中裝載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必需被由一提單上註記證明,其上所給予之日其此貨物已經裝載,於其情況中裝載註記之日將被視為是裝運日。
如果此提單包含標明〝預定船舶〞,或類似有關船舶的限制語詞,裝載於一指名的船舶必需被由此提單上裝載註記證明其,附加此貨物其已裝載之日期,同樣要附加此貨物其已經被裝載的船名,儘管此貨物它已經裝載於此船名呼係〝預定船舶〞上。如果此提單標明一處收貨或接管地不同於裝載港,儘管此貨物它已經裝載於此提單指名船舶上,此裝載註記必需同樣包含信狀中規定的裝載港及此貨物其已裝載之船名。此條款同樣適用當裝載船名於提單上以預先印妥文詞被標明,及
Ⅲ、標明信用狀中規定的此裝載港及此卸載港,儘管著它:
(a)、標明一處收貨地不同於裝載港,及/或一處最後目的地不同於卸載港,及/或
(b)、包含此標明〝預定〞或類似相關限制裝載港詞語及/或卸載港,及此單據同樣敘述信用狀中規定的此裝載及/或卸載港 及
Ⅳ、包含獨一全份正本提單,或如正本簽發超過一份,已簽發之全套,且
Ⅴ、顯示有包含所有運送的條件及情況,或某些該條件及情況引用一其它提單以外來源或文獻(簡式/背面空白之提單),銀行們將不審查諸類條件及情況的內容,及
Ⅵ、包含未標明著它是經由傭船及/或未標明著此運送船舶是僅由風帆推動,且
Ⅶ、致於所有其它事項悉符合信用狀規定。
b、為執行本慣例,轉運意指於海洋運送航程中自信用狀中規定的裝載港到卸載港,自一艘船到另一艘船卸載及再裝載。
c、除非轉運被信用狀條件所禁止,銀行們將接受一份提單其標明著此貨物將被轉船,前題為此全段海洋行程是由同一張提單所涵蓋。
d、縱使此信用狀禁止轉運,銀行們將接受一份提單其:
Ⅰ、標明著轉運將會發生係由提單證明祇要相關貨物被裝運於貨櫃,拖車及/或〝子母〞駁船中,前題為全段海洋行程是函蓋由同一提單,及/或
Ⅱ、編註條款敘述著此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
a) 如一張信用狀要求一張涵蓋一種港至港運送不可轉讓海運貨單,除非信狀中有其它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單據,不論名呼,其:
Ⅰ、顯示於其票面上標明運送人名稱,及已經簽署或其它認證由:
- 運送人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運送人,或
- 船長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船長。
任何運送人或船長的簽署或確認必需被分辨出為運送人或船長,依此情況得是,一位代理人代為運送人或船長的簽署或認證必需同樣標明其呼名及於此方的職份,例如運送人或船長,誰為此代理人其所代表之一方,且
Ⅱ、標明著此貨物已經裝載,或裝運於一指名的船舶。裝載或裝運於一指名的船舶,得以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上預先印妥文詞被標明著此貨物已經裝載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或裝運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於其情況中此不可轉讓海運貨單的簽發日將被視為是裝載日及裝運日。在所有其它情況中裝載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必需被由一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上註記證明其上所給予之日其此貨物已經裝載,於其情況中,裝載註記之日將被視為是裝運日。
如果此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包含標明〝預定船舶〞,或類似有關船舶的限制語詞,裝載於一指名的船舶必需被由此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上裝載註記證明其,附加此貨物其已裝載之日期,包含此貨物其已經被裝載的船名,儘管它們已經裝載於此船舶呼名係〝預定船舶〞上。如果此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標明一處收貨或接管地不同於裝載港,此裝載註記必需同樣包含信用狀中規定的裝載港及此貨物其已裝載之船名,儘管它們已經裝載於此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指名船舶上。此條款同樣適用當裝載船名於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上以預先印妥文詞被標明,及
Ⅲ、標明信用狀中規定的此裝載港及此卸載港,儘管著它:
(a)、標明一處收貨地不同於裝載港,及/或一處最後目的地不同於卸載港,及/或
(b)、包含此標明〝預定〞或類似相關限制裝載港詞語及/或卸載港,及此單據同樣敘述信用狀中規定的此裝載及/或卸載港 及
Ⅳ、包含獨一全份正本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或如正本簽發超過一份,已簽發之全套,且
Ⅴ、顯示有包含所有運送的條件及情況,或某些該條件及情況引用一其它不可轉讓海運貨單以外來源或文獻 (簡式/背面空白之不可轉讓海運貨單),銀行們將不審查諸類條件及情況的內容,及
Ⅵ、包含未標明著它是經由傭船及/或未標明著此運送船舶是僅由風帆推動,且
Ⅶ、致於所有其它事項悉符合信用狀規定。
b、為執行本慣例,轉運意指於海洋運送航程中自信用狀中規定的裝載港到卸載港,自一艘船到另一艘船卸載及再裝載。
c、除非轉運被信用狀條件所禁止,銀行們將接受一份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其標明著此貨物將被轉船,前題為此全段海洋航程是由同一張不可轉讓海運貨單所涵蓋。
d、縱使此信用狀禁止轉運,銀行們將接受一份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其:
Ⅰ、標明著轉運將會發生祇要係由不可轉讓海運貨單證明相關貨物被裝運於貨櫃,拖車及/或〝子母〞駁船中為,前題為全段海洋行程是函蓋由同一不可轉讓海運貨單,及/或
Ⅱ、編註條款敘述著此運送人保留轉運權利。
第二十五條 傭船提單
a) 如一張信用狀要求或允許一張傭船提單,除非信狀中有其它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單據,不論名呼,其:
Ⅰ、包含任何標明著它是經由某一傭船,及
Ⅱ、顯示於其票面上已經簽署或其它認證由:
- 船長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船長,或
- 船東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船東。
依此情況得是任何船長或船東的簽署或認證,必需被分辨出為船長或船東。一位代理人代為船長或船東的簽署或認證必需同樣標明其呼名及於此方的職份,例如船長或船東,誰為此代理人其所代表之一方,且
Ⅲ、有或無標明運送人名,及
Ⅳ、標明著此貨物已經裝載或裝運於一指名的船舶。裝載或裝運於一指名的船舶得被以提單上預先印妥文詞標明著此貨物已經裝載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或裝運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於其情況中此提單的簽發日將被視為是裝載日及裝運日。
在所有其它情況中裝載於一艘指名的船舶上必需被以提單上一註記被證明其上所給予之日其此貨物已經裝載,於其情況中裝載註記之日將被視為是裝船日,且
Ⅴ、標明信用狀中規定的裝載港及卸載港,及
Ⅵ、包含獨一全份正本提單或,如正本簽發超過一份,全套已簽發者,且
Ⅶ、內容中無標明著此運送船僅採用風帆推動,且
Ⅷ、所有其他事項悉符合信用狀之規定。
b、縱使此信用狀要求提示有關於傭船提單的一份傭船契約書,銀行們將不會審查諸類傭船契約書,但會將之轉遞他方不需負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複合運送單據
a、如果一張信用狀要求一份運送單據包含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模式(複合運送) ,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銀行將接受一份單據, 無論名呼,其:
Ⅰ、顯示於其票面上標明運送人名稱,或複合運送人名稱,及已經簽署或其它認證由:
- 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
- 船長或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船長。
任何運送人,複合運送人或船長的簽署或認證必需被分辨出為運送人,複合運送人或船長,依情況得是。一位代理人代運送人,複合運送人或船長的簽署或認證必需同樣標明其呼名及於此方的職份,例如運送人,複合運送人或船長,誰為此代理人其所代表之一方,且
Ⅱ、標明著此貨物已經被發送,被接管或被裝載。發送,接管或裝載得於複合運送單據上以詞語被標明而生效並且此簽發日將被視為是發送,接管或裝載及裝運日。無論如何,假如此單據以圖章或其它標明,一個發送,接管或裝載日,該日將被視為是裝運日,且
Ⅲ、
(a)、標明信用狀中規定的接管地其得不同於信用狀中規定的裝載港口,機場或地點,並且最終目的地,它得不同於卸載港口,機場或地點,及/或
(b)、包含此標明〝預定〞或類似相關限定船舶及/或裝載港及/或卸載港的詞語 及
Ⅳ、包含獨一全份正本複合運送單據或,如簽發超過一份正本,全套已簽發者,且
Ⅴ、顯示有包含所有運送的條件及情況,或某些該條件及情況引用一其他複合運送單據以外來源或文獻(簡式/背面空白之複合運送單據);銀行們將不審查諸類條件及情況的內容,及
Ⅵ、包含未標明著它是由傭船及/或未標明著此運送船舶是僅由風帆推動,且
Ⅶ、致於所有其它事項悉符合信用狀規定。
b、縱使此信用狀禁止轉運,銀行們將接受一份複合運送單據其標明著轉運將或得發生,前題為全段航程被涵蓋於同一複合運送單據。
第二十七條 航空運送單據
a、如一張信用狀要求一份航空運送單據,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銀行將接受一單據,不論名呼,其:
Ⅰ、顯示於其票面上標明運送人名稱及已經簽署或其它認證由:
- 運送人,或
- 一位指名的代理人代表運送人;
任何運送人的簽署或認證必需被分辨出為運送人。一位代理人代為運送人的簽署或認證必需同樣標明其呼名及於此方的職份,例如運送人,誰為此代理人其所代表之一方,且
Ⅱ、標明著此貨物已接受待運送,且
Ⅲ、當此信用狀要求一份正確發送日期,標明一個該日期的特別註記,發送日期因此標明於航空運送單據上將會被視為是裝運日。
為執行本慣例,此資訊顯示於航空運送單據(標記"僅供運送人"或類似表示詞)關係於航班編號及日期欄位中將不被認為係一個該發送日的特別註記。在所有其它的情況,航空運送單據的開發日將被視為是裝運日,且
Ⅳ、標明信用狀中規定的起運機場及目的地機場,且
Ⅴ、顯示給發貨人/託運人正本,僅管此信狀規定一全套正本,或類似表示詞,且
Ⅵ、顯示包含所有運送的條件及情況,或某些該條件和情況,引用一其它航空運送單據以外來源或文獻,銀行們將不審查諸類條件及情況的內容,及
Ⅶ、致於所有其它事項悉符合信用狀規定。
c、為執行本慣例,轉運意指於運送航程中自信用狀中規定的起運機場到目的機場自一飛機到另一飛機卸載及再裝載。
d、縱使信用狀禁止轉運,銀行們將接受一份航空運送單據其標明著轉運將或得發生,前題為此全段航程是由同一張航空運送單據所涵蓋。
第二十八條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
a、如一張信用狀要求一份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份如要求樣式單據,無論名呼,其:
Ⅰ、顯示於其票面上標明運送人名稱及已經由運送人或一指名代理人代表運送人簽署或其它認證及/或標記一收受章,或其它已由運送人收受之標識或一指名代理人代表運送人之收受標識。
任何運送人的簽名,認證,收受章或其它收受標識,必需於票面上被辨認出其為運送人。一位代理人代理運送人簽名或認證,必需同樣標明名呼及代表一方職稱,例如運送人,誰為此代理人其所代表之一方,且
Ⅱ、標明著此貨物已收訖待運,發送或運送或同效之詞語。此簽發日將被視為裝運日,除非此運輸單據包含一個收受章,於此情況,此收受章上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且
Ⅲ、標明信用狀中規定的裝運地及目的地,且
Ⅶ、致於所有其它事項悉符合信用狀規定。
b、運送單據上缺少任何標明已簽發份數,銀行將接受所提示運輸單據係構成一整套。銀行們將接受係為正本此運送單據不管是否標記為正本。
c、為執行本慣例,轉運意指於運送航程中自信用狀中規定的裝運地到目的地自一種運輸工具至另一種運輸工具,以不同的運輸型態卸載及再裝載。
d、縱使此信用狀禁止轉運,銀行們將接受一份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輸單據,其標明著轉運將或得發生,前題為此全段行程是涵蓋以同一運送單據及於同樣的運輸型態中。
第二十九條 快遞及郵局收據
a、如果信用狀要求一張郵收據或投郵證明,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張郵局收據或投郵證明其:
Ⅰ、顯示於其票面自其此信用狀規定此貨物將被裝運或被發送地點已蓋戳章或其它認證及日期且該日期將被視為是裝運日或發送日,且
Ⅱ、其他事項悉符合信用狀之規定。
b、如果一張信用狀要求一份單據由一快遞或快捷服務簽發證明收訖此貨物待運交,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份單據,無論名呼,其:
Ⅰ、顯示於它的票面標明快遞/快捷服務業名,且由該呼名快遞/快捷服務業已完成蓋戳章,簽署或以其它認證。(除非此信用狀特別要求一份單據由一指名快遞/快捷服務業者簽發,銀行們將接受一張由任何快遞/快捷服務業者簽發的單據),及
Ⅱ、標明一個收取或收受或此行為詞語日期,該日期即被視為是裝運或發送日,且
Ⅱ、其他事項悉符合信用狀之規定。
第三十條 由承攬運送人簽發之運送單據
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授權,銀行們將僅接受一份運輸單據由一承攬運送人所簽發,如它顯示於它的票面標明:
Ⅰ、此承攬運送人係為一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呼名及由該承攬運送人係為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完成簽署或其它確認,或
Ⅱ、此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呼名及由此承攬運送人係為一指名代理代理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完成簽署或其它認證。
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授權Unless otherwise authorized in the Credit,銀行們將僅接受一份運輸單據banks will only accept a transport document由一承攬運送人所簽發issued by a freight forwarder,如if它顯示於它的票面it appears on its face予to標明indicate:
Ⅰ、此承攬運送人呼名the name of the freight forwarder係為一運送人as a carrier或複合運送人or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及and由by此承攬運送人係為運送人the freight forwarder as carrier或複合運送人or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完成簽署或其它確認to have been signed or otherwise authenticated,或or
Ⅱ、此運送人或複合運送人呼名the name of the carrier or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及and由此承攬運送人係為一指名代理代理運送人by the freight forwarder as a named agent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或複合運送人or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完成簽署或其它認證to have been signed or otherwise authenticated。
第三十一條 "甲板上"、"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發貨人名呼
除非信用狀中有其他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份運輸單據其:
Ⅰ、假設於海洋運輸中或於超過一種運輸方法包含海洋運輸,未標明著此貨物是或將被裝載於甲板上。雖然如此,銀行們將接受一份運輸單據其包含一條款則此貨物得被置於甲板上,前題它不是特別敘述著它們是或將被裝載於甲板上,及/或
Ⅱ、因此於票面上註明一條約諸如〝託運人自行裝載及點數〞或〝由託運人聲稱內容〞或類似行為詞語,及/或
Ⅲ、標明其他此信狀受益人以外之一方係為貨物發貨人。
第三十二條 清潔運送單據
a、一份清潔的運送單據,是一份其未有標示條約或標註,其明白的宣告貨物及/或包裝體有一瑕疵狀況。
b、銀行將不接受運送單據標示諸類條約或標註,除非此信用狀明白規定,這種條約或標註是得予接受。
c、銀行將視為一信用狀中需求的一種運送單據,要標示此〝已清潔裝載〞條約已符合,如該運送單據合宜於本慣例,及第23, 24, 25, 26, 27, 28 或 30條款之要求。
第三十三條 運費應付 / 預付之運送單據
a、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或抵觸於任何於信用狀項下已提示單據,銀行將接受運送單據敘述著運費或運送費用 (以下簡稱為"運費")仍尚待被支付。
b、如一張信用狀規定著此運送單據必需標明著運費已完成付清或已預付,銀行將接受一份運送單據以圖章或其它方式顯現其上詞語清楚的標明支付或運費預付,或以其它方法被標明其上支付或運費預付。如此信用狀要求快遞費用需已付清或預付銀行們將同樣接受一份由一快遞或快捷業者所簽發運送單據證明著快遞費用是由其他收貨人以外一方支付。
c、此詞語〝運費需要預付〞或〝運費是要被預付〞或類似行為詞語,如顯示於運送單據上,將不被接受係為構成運費付訖證據。
d、銀行將接受運送單據以圖章或其它方式加諸附註要加價於運費上,諸如成本,或支出發生有關於,裝載,卸載或類似作業,除非這張信用狀條件特別禁止該類附註。
第三十四條 保險單據
a、保險單據必需於票面上顯示被由保險公司或保險業者或其代理人發行及簽署。
b、如此保險單據標明著它已被發行超過一份正本,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授權所有這些正本必須被提示。
c、由經紀人所簽發投保通知書將不被接受,除非信用狀中特別的授權。
d、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外,銀行將接受一份由保險公司或保險業者或其代理預先簽署保險證明書或統保單之單項保險聲明書。如一張信用狀特別要求一份保險證明書或統保單之單項保險聲明書,銀行們將接受,替代為以,一份保險單。
e、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規定,或除非它自保險單據顯示著該承保生效最遲自這貨物裝運或發送或接管日,銀行們將不接受一份保險單據其標註一簽發日期遲晚於諸類運送單據中係為標明的裝運或發送或接管日。
f、
Ⅰ、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規定外,此保險單據必須被以同信用狀之幣別表示。
Ⅱ、除非信用狀中另有規定,最低保額於其保險單據必須標明此保險生效範圍是此CIF(成本,保費及運費含內價〝指名之目的港〞) 或CIP(運送及保險費付到〝指名之目的地〞)的貨價,似此類案件得是,加價10%,但僅當此CIF或CIP價能自單據於其票面上被論斷。反之,銀行將接受如該於信用狀項下要求予其支付,承兌或讓購款額之最低額110%款額,或發票毛額之110%,兩者以孰最高者為準。
第三十五條 承保範圍之種類
a、信用狀應規定所要求保險之種類及,如有,那些附加險將被投保。不明確條件諸如〝通常險〞或〝慣例險〞當不被使用,如它們被使用,銀行將接受係所提示的保險單據,而無責於未投保之任何風險。.
b、未能於信用狀中特別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係所提示的保險單據,而無責於未投保之任何風險。.
c、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規定,銀行們將接受一份保險單據其標明著此保險範圍根據一項免賠額或僅賠超額(扣除免賠額)。
第三十六條 全險之承保範圍
這一份信用狀規定〝投保全險〞,銀行們將接受一份保險單據其包含任何 〝全險〞標註或條約,不論是否標註此〝全險〞標題,縱使此保險單據標明著某些類風險是不被包含,而無責於未投保之任何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發票
a、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規定,商業發票:
Ⅰ、必須於票面上顯示由此信用中指名之受益者簽發(除如第48條款中規定外),且
Ⅱ、必須做出以申請人為抬頭名呼 (除如第48條款(h)項中規定外),且
Ⅲ、不須要被簽署。
b、除非信用狀有其它規定,銀行們得拒絕商業發票被簽發的金額超出此信用狀允許的金額,不過,如一銀行已被授權依一份信用狀項下接受該發票予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匯票,或讓購,他的決定將拘束所有方,前題該銀行並未對金額超出著此信用狀允許予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義務,已承兌匯票或已讓購。
c、於此商業發票中對貨物的說明必須符合於此信用狀中的說明。所有其它的單據中,此貨物得被以統稱敘述不抵觸於此信用狀中對貨物的說明 。
第三十八條 其他單據
如一張信用狀要求一份重量的證實或證明書假設為其它海運以外之運輸,銀行將接受一個以重量戳記或重量聲明方式其顯示已由運送人或其代理人附加於運送單據上除非此信用狀特別規定著此份重量聲明書或證實書必需是藉一份分開的文件。
E、雜項規定
第三十九條 信用狀中金額、數量及單價之允差範圍
a、 此詞語〝約〞,〝大概〞,〝大約〞或類似表示語被使用相關此信用狀金額或此數量或此單價被敘述於信用狀中將被解釋係為容許一個允差不超過其它們相關此金額或此數量或此單價10%以上或10%以下
b、除非一張信用狀規定著此貨物數量特別必須不可以超出或減少,一個允差最高5%或最低5%將是許可的,總前題為此動支金額不超出此信用狀金額。此允差不可適用當此信用狀於敘述包裝件單位數量或個別項目條件中規定此數量。
c、除非一張信用狀有其它規定其禁止分批裝船,或除非適用上條(b)項外,一個動支金額允差低於5%將是許可的,前題為如此信用狀規定此貨物數量,該貨物數量是全部被裝完,及如此信用狀規定一個單價,該價格是未降低。當相關上條(a)項表示詞語是被使用於信用狀中此條款不是適用。
第四十條 部分裝運 / 動支
a、部分動支及 / 或裝運被容許,除非信用狀有其它規定。
b、運送單據其於票面上顯示標明著貨載已安排於同一運輸工具及同一航程,前題它們標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被視為係屬於分批裝運,縱使此運送單據標明不同的裝運日期及/或不同的裝載港,接管或發送地。
c、裝運為以郵寄或以快遞將不被認為係分批裝運如此郵局收據或郵寄證明或快遞業者收據或遞送單顯示已被蓋戳章,簽署或其它認證方式自其此信用狀規定此貨物將被發送此地點,及於同一日期。
第四十一條 分期裝運 / 分期動支
如果於給定時段內以分期動支及/或裝運被規定於信用狀中及任何於允許此分期的時段中分期未被動支及/或被裝運,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的規定,此信用狀中止適用該項及任何後續的分期。
第四十二條 單據提示之有效日及地點
a、所有信用狀必需規定一個有效期及一個於提示文件予付款,承兌地點,或除了於自由讓購的信用狀,一個予讓購提示文件地點。一個被規定付款,承兌或讓購有效日將被解釋為表示一個予提示文件的有效日。
b、除如依第44(a)項條款外,單據必須被提示於該有效日當日或之前。
c、如一家開狀銀行敘述著此信用狀將被適用〝於一個月〞,〝於六個月〞或類似,但不訂明自其起算時間,由開狀行於該信用狀開發日將被視為是自其該時間起算的第一日。銀行們當勸阻以此種方式標明此該信用狀有效日。
第四十三條 有效日之限制
a、附帶規定一個提示文件有效日,每一信用狀其要求一份運送單據當同樣規定其提示符合信用狀條件及情況必被受理於裝運日之後一個明訂期段。若未有該期段被規定,銀行們將不接受單據提示給它們晚於裝運日後21天。無論如何,單據必被提示不得遲晚於此信用狀該有效日。
b、假如其中適用第40(b)項,裝運日將被認定是任何已提示運送單據中最遲之裝運日期。
第四十四條 有效日之展延
a、如此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及/或提示單據期段最後一日已由此信用狀規定或適用於第43條之下一日於該日此予提示要被辦理銀行是因其它相關於第17條以外原因休業,此規定的有效日期及/或裝運後提示單據期段的最晚提示日期,如此情況得是,當被展延到於其該銀行開業第一緊接日。
b、由因符合本條上述(a)項展延有效日及/或裝運後提示文件期段此最遲裝運日不應被展延。如無該最遲裝運日期被規定於信用狀或於其修改書中,銀行們將不接受運送單據標明一個裝運日遲晚於信用狀或於其修改書中規定的有效日期。
c、此銀行於其提示被受理於該第一緊接營業日必須提供一份聲明著此單據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00號,第44條(a)項於展延期限內被提示。
第四十五條 提示之時間
銀行們是無義務在其營業時間外接受單據提示。
銀行們Banks是are無義務under no obligation接受to accept單據提示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在其營業時間外outside their banking hours。
第四十六條 裝運日之一般表示詞
a、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規定,此表示詞 〝裝運〞被用以規定一個最早及/或一個最遲之裝運日期將被瞭解為包括表示詞諸如,〝裝載〞,〝發送〞,〝收受待運〞,〝郵局收據日期〞,〝收取日期〞,及此類似,及如一張信用狀要求一份複合運送單據此表示詞〝接管〞。
b、表示詞諸如〝即速〞,〝立即〞,〝儘速〞,及此類似不應被使用。如果它們被使用銀行將不理會它們。
c、如果這表示詞〝於或大約〞或類似表示詞被使用,銀行將解釋它們係為一項規定著該裝運將被作業於自訂明日起的前五天到訂明日起的後五天時段,首尾日包含內。
第四十七條 裝運時段之日期用語
a、此詞語〝至〞〝迄〞〝訖〞〝自〞及類似進口申請詞語於信用狀中關於裝運的任何日期或時段將被瞭解為包含所提及的當日。
b、這詞語〝之後〞將被瞭解為不包含所提及的當日。
c、此條件一個月的〝上半〞,〝下半〞,將各別的被解釋係為該月之第一到第十五,及第十六到最後一天,所有當日內含。
d、此條件一個月的〝上旬〞,〝中旬〞,或〝下旬〞,將各別的被解釋係為該月之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到最後一日,所有當日內含。
F、可轉讓信用狀
第四十八條 可轉讓信用狀
a、一張可轉讓信用狀是一張信用狀其項下的受益方(第一受益方)得請求此銀行被授權予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或讓購(指"轉讓銀行"),或如為一張自由讓購信用狀,該銀行於此信用狀中特別被授權係為一家轉讓銀行,導使該信用狀可為使用於全部或部份給一個或其它更多的受益方(第二受益方) 。
b、一張信用狀能被轉讓僅如它是明白的被開狀行指定係為〝轉讓銀行〞。條件諸如〝可分割的〞,〝可分的〞,〝可移轉的〞,及〝可轉移〞不能致使該信用狀可為轉讓。若該條件被使用它們將不被理會 。
c、一家轉讓銀行將無義務辦理該項轉讓除非此範圍被該開狀行十分明白的同意。
d、當請求轉讓時及於轉讓信用狀之前,此第一受益方必須不可撤銷的指示此轉讓銀行是否它保有此權利以拒絕以允許此轉讓銀行通知修改書給第二受益方。如果此轉讓銀行同意於此條件下轉讓,它必需,於轉讓的同時,通知第二受益方於第一受益方的相關修改指示。
e、如果一張信用狀被轉讓予超過一個第二受益方由於一個或多個第二受益方拒絕一份修改書不能使作廢由此其它第二受益方其相關該方的接受此信用狀於是將被修改。相關他拒絕此修改書的第二受益方,此信用狀將仍屬未修改。
f、轉讓銀行的相關轉讓費用包括佣金,規費,工本費或支出是由第一受益方負擔,除非其它約定。如果此轉讓銀行同意轉讓此信用狀他將無義務辦理此項轉讓直到該等費用被付清。
g、除非信用狀中有其它敘述,一張可轉讓信用狀僅能被轉讓一次。
因此,此信用狀不能由第二受益方請求被轉讓給任何後續的第三受益方。於執行本慣例,一項重新轉讓對第一受益方並不構成本慣例一個禁止的轉讓。
一張轉讓信用狀的小部份(並未超出此信用狀金額總和)能分批被轉讓,前題分批裝運/動支是不被禁止,及該轉讓的總額將被認為僅係構成此信用狀的一次轉讓.
h、此信用狀能被轉讓僅限依原信用狀中明訂條件及情況,例外為:
- 信用狀的總金額,
- 任何內述的單價,
- 有效期,
- 依本慣例第43條提示單據的最遲日,
- 裝運期間,
任何或全部上述項目均得予被減少或被縮短。
保險於其應投保的保險百分比例必需產生得以其中一方式被增加如原信用狀,或這些慣例中規定的投保金額。
此外,第一受益方之呼名能被以此申請方取代,但如申請方之呼名特別的被原信用狀要求要顯示於除發票外之任何單據,此要求必須被履行。
i、此第一受益方有權換替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為這些原屬於第二受益方,於金額不得超出信用狀中規定之原始金額及原單價如信用狀中有規定,及當該替換發票(及匯票)第一受益方能於信用狀項下動支差額,如有,於他的發票和第二受益方發票間差額。
當一張信用狀曾經被轉讓過且第一受益方要提出其本身之發票(及匯票)以交換第二受益方之發票(及匯票)但未能在首次要求時照辦,此轉讓銀行有權遞送給開狀行其依轉讓信用狀收到之單據,包括第二受益方 之發票 (及匯票),無需加附對第一受益方負責。
j、第一受益方得請求彼些對第二受益方產生的付款或讓購,在其此信用狀已被完成轉讓地點 決定及包含此信用狀有效期,除非原信狀明白敘述著它不得適用付款或讓購在該信用狀中規定的地點以外。
這是無損害於第一受益方權利於隨後替換他自己的發票(及匯票)為這些原屬於第二受益方及清償應付給他的任何差額。
G. 款項之讓與
第四十九條 款項之讓與
此事實該一張信用狀不是敘述可被轉讓不應影響此受益方權利於款項讓與給他方他得是,或得成為,行使該信用狀項下之權利,以符合可適用法律的條款。本慣例僅關聯到此款項之讓與且無涉履行信用狀它本身權利的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