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 ]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9814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
(90)台財字第 069671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8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19、23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59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2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50003674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8、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17325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505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53622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82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80028996 號令發布第 8 條條文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32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80112033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4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90050126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