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

               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 三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