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86年3月15日衛署食字第86015839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72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受理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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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與範圍 |
每件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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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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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及輸入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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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OO |
二
天然食用香料 |
國產及輸入天然香料查驗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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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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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低酸性罐頭食品 |
國產低酸性罐頭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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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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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錠狀膠囊狀食品 |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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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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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特殊營養食品 |
國產及輸入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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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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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展延、變更 |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之展延、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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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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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許可證 |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 |
一、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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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英文證明書1 |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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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一、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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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每份
一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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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英文證明書2 |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英文衛生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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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二、五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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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每份
一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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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