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86年3月15日衛署食字第86015839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72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受理類別

定義與範圍 

每件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食品添加物

國產及輸入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作業

三、OOO

天然食用香料

國產及輸入天然香料查驗登記作業

二、OOO

低酸性罐頭食品

國產低酸性罐頭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三、OOO

錠狀膠囊狀食品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二、OOO

特殊營養食品

國產及輸入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三、OOO

展延、變更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之展延、變更作業

二、OOO

許可證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

一、OOO

英文證明書1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

正本

一、OOO

副本每份

OO

英文證明書2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英文衛生證明書

正本

二、五OO

副本每份

OO


 

 

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