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衛生福利部受理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86年3月15日衛署食字第86015839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728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受理類別

定義與範圍 

每件收費標準(新臺幣:元)

一 食品添加物

國產及輸入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作業

三、OOO

二 天然食用香料

國產及輸入天然香料查驗登記作業

二、OOO

三 低酸性罐頭食品

國產低酸性罐頭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三、OOO

四 錠狀膠囊狀食品

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二、OOO

五 特殊營養食品

國產及輸入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作業

三、OOO

六 展延、變更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之展延、變更作業

二、OOO

七 許可證

食品、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所核發之許可證件(許可文件)

一、OOO

八 英文證明書1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

正本

一、OOO

副本每份

一OO

九 英文證明書2

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英文衛生證明書

正本

二、五OO

副本每份

一OO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