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食藥署制定「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及案例」及「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Q&A」

 
 
一、「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及案例」及「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Q&A」可至該署網站首頁 ( http://www.fda.gov.tw ) >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查驗登記管理>食品添加物下項下或食品業者登錄平台 ( http://fadenbook.fda.gov.tw ) 首頁之公告資訊查詢。

二、依前述判定原則,如複合調製品屬複方食品添加物,其標示、登錄及輸入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規定標示。


(二) 依衛生福利部103年4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763號公告「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輸入或販售業者自施行日期起,須完成登錄,始得營業。


(三) 輸入時,應於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且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及海關核定之稅則號列相關規定辦理。

三、如複合調製品不符合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者,不應登錄為食品添加物,且其包裝產品係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