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中央選舉委員會 (69) 中選一字第 012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中央選舉委員會 (71) 中選人字第 470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央選舉委員會 (72) 中選人字第 87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8、10、12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央選舉委員會 (78) 中選人字第 264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1、15、16 條條文暨其編制表
5.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央選舉委員會 (81) 中選人字第 408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8、12 條條文暨編制表
6.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中央選舉委員會 (87) 中選人字第 7549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暨編制表
7.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091001476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及第 16 條之編制表
8.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 093000684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及編制表
第 1 條 |
本規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 (鎮) 民代表會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縣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派之。 |
第 4 條 |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 5 條 |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 6 條 |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任期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
第 7 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政府民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之。 兼任之總幹事、副總幹事應隨其本職異動改派之。 |
第 8 條 |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之辦理;鄉 (鎮) 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計畫、辦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資料蒐集、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選票印發事項。 三、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與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
第 9 條 |
本會置顧問、組長、室主任、秘書、視導、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10 條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1 條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12 條 |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13 條 |
前三條規定之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其主任職務均為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 14 條 |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派充之。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
本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工作人員除依法調用政府職員外,必要時得在編制員額內聘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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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務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7 條 |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
第 18 條 |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核定之。 |
第 19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