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信用狀統一慣例增補電子提示(版本1.0) 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V.1.0)
第e1條 UCP增補電子提示(Eucp)之範圍 a. UCP(信用狀統一慣例)增補電子提示(eUCP)補充信用狀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版國際商會第500號 “UCP”)以調和提示單獨或倂同電子化檔案及書面單據。 b. 此eUCP當適用似一對增補該UCP於該信用狀標明著它是根據eUCP。 c. 此版本是1.0版本。一張信用狀必需標明適用的該eUCP版本。如果它未照做時,它是根據該信用狀被開發日生效之版本,或,如根據Eucp辦理一修改書,則為該修改書日。
第e2條 eUCP及 UCP 之關係 a. 一張信用狀根據此eUCP (〝eUCP信用狀〞)也是根據該UCP無需表明結合該UCP。 b. 當此eUCP適用時,它的條款當導引某一程度,它將產生一不同於該UCP適用結果。 c. 如果一份eUCP信用狀允許此受益方選擇於書面單據或電子化檔案提示,且它僅選擇提示書面單據,此UPC將單獨適用彼提示。如於一份eUCP信用狀項下僅是允許書面單據,該UPC當單獨適用。
第e3條 定義 a. 當下列條件是使用於該UPC中,為使一被依一eUCP信用狀項下提示電子化檔案適用於該UPC,此條件: Ⅰ. “顯現於其票面”及此類似當適用於審查一份電子化檔案資料內容。 Ⅱ. “單據”當包含一份電子化檔案。 Ⅲ. 於電子化檔案“提示地點”意指一份電子化網址。 Ⅳ. “簽署”及此類似當包含一份電子化簽章。 Ⅴ. “附記”,“註記”,“戳記”意指資料內容其增補特性是顯見於一份電子化檔案中。 b. 此下列條件使用於此eUCP中當有下列意指: Ⅰ. “電子化檔案”意指: a. 資料以電子化方式被創作,被造成,被送出,被傳訊,被接收或被儲存, b. 由於顯見傳送者本人,及顯見其內所包含資料來源,及由於是否它仍然完整且未被修改,彼(電子化檔案)是有資格被認證的,及 c. 是能被審查一致於該信用狀條件及情況。 Ⅱ. “電子化簽章”意指一附加程序或邏輯分類於一份電子化檔案,及由一人員執行或採用,為判辨該員及標明該員於此電子化檔案的認證。 Ⅲ. “格式”意指該資料組成,於其中此電子化檔案或其所相關是被表示。 Ⅳ. “書面單據”意指一份單據以一傳統紙張型貌。 Ⅴ. “接收”意指此時間當一份電子化檔案,以該eUCP信用狀設計,以一該系統能接受型貌,進入該收訊資料系統。任何確認收訖,並不示意接受或拒絕該依eUCP信用狀項下之電子化檔案。
第e4條 格式 此eUCP信用狀必需標記此格式於其中電子化檔案是將被提示。如果該電子化檔案格式是未如此標記,它得被以任何格式提出。
第e5條 提示 a. Ⅰ.一份Eucp信用狀允許電子化檔案提示必需述明一電子化檔案提示地點。 Ⅱ.一份eUCP信用狀允許電子化檔案及書面單據兩方提示,必需述明電子化檔案及書面單據提示地點。 b. 電子化檔案得被分開提示及無須同時被提示。 c. 如果一份eUCP信用狀允許一個或多個電子化檔案提示,此受益方必需提供一個通知書給銀行表明其提示已辦理,當此提示是完整的。如果此受益方的通知書未被收到,提示將視為未完成辦理。 d. i. 每一次電子化檔案提示,必需辨明依此eUCP信用狀其項下該電子化檔案被提示。於一個提示包含電子化檔案及書面單據兩者,此書面單據提示必需同樣辨明依此eUCP信用狀其項下它們被(書面)提示。 ii. 一份提示未若此辨明得被似未收到處理。 e. 如果此銀行於其辦理提示是營業日,但是(因銀行之故)未能於該規定的有效日,及/或,裝運後提示時段的最遲日收到一份電子化檔案,如此情況得是,此銀行將被視為休業日,且此提示日,及/或,有效日當被展延到於其日該銀行能收到一份電子化檔案下一銀行營業日,。 f. 一份電子化資料其不能被認證是被視為未被提示。
第e6條 審單 a. 一份電子化檔案其不能被認證不為一致於該信用狀條件及情況。 b. 如果一份電子化檔案提示,包含一個連結到一個外部系統,或一個提示標明著此電子化檔案得經由一相關外部系統被審查,該銀行審查此電子化檔案當以此標明的方式審查。(若)此標明系統未能提供核權到此要求的電子化檔案將構成一項瑕疵。 c.,由一指定的銀行依循它的指定(方式)傳訊此電子化檔案,表示著它已完成檢查此顯見認證的電子化檔案。 d. 開狀行或保兌行,如有,無能以一eUCP信用狀要求格式,審查一份電子化檔案,或,如無格式被要求(時),以所提示的格式審查它,不是拒絕之一要件。
第e7條 通知拒絕 a. Ⅰ.此審查單據的時段,開始於其此受益方的通知此提示是完整被收到,該銀行(收到)營業日之下一個銀行營業日。 Ⅱ.若該銀行其辦理提示是營業日,但是未能收到此受益方的通知 該提示是完整的,此審查單據時段,開始於其該銀行能夠收到此受益方的通知,下一個第一銀行營業日。 b. 當僅以電子化檔案對開狀行或保兌行,如有,辦理提示,此審查電子化檔案合理時間,及如適用,給予通知拒絕電子化檔案,應當是一合理時間不超過,當此受益方的通知此提示是完整被收到,該銀行(通知)營業日後的五個銀行營業日。 c. 如果一家開狀行,保兌行,如有,或一家指定行擔任其代理,提供一份通知提示拒絕,其包含電子化檔案,及未收到來自通知拒絕方指示,自通知拒絕日起,被給予三十日曆天內,該電子化檔案被給予擱置,此銀行得無責擱置此電子化檔案。 d. 開狀行或保兌行,如有,無能審查一份電子化檔案,以一信用狀要求格式,或,如無格式被要求,以任何格式審查它不是拒絕之一要件。
第e8條 正本和副本 任何UCP或 eUCP信用狀的要求,提示一個或多個正本或副本電子化檔案,是合意於提示一份電子化檔案。
第e9條 簽發日 除非一份電子化檔案包含一個開發日期標記,此於其顯現已經由開發者送出日期是被視為是開發日。
第e10條 運送 如果一份證明運輸的電子化檔案未標明一裝運日期,此電子化檔案開發日期將被視為是裝運日期。無論如何,如此電子化檔案標註一個註解或註記,其非證明此裝運或發送日期,此註解或註記日期將被視為是裝運或發送日期。一份表明附加資料內容的註解或註記,不需要被分開簽署,或被以其它方式認證。
第e11條 電子化檔案毀損 a. 如當已由開狀行或一家指定行收到的電子化檔案資料毀損,該銀行得照會此提示者,及要求該電子化檔案被再次提示。 b. 如該銀行要求一份電子化檔案被再次提示: Ⅰ. 此審查時間被暫止,及當此提示者再次提示同款可解讀型貌的電子化檔案時回復,及 Ⅱ. 如果此指定銀行不是此開狀行,它必需提供此開狀行及任何保兌行,要求再次提示的通知書,及照會它們此暫止事項,但 Ⅲ. 如果此同款電子化檔案不是於三十(30)日曆天內被再次提示, 此銀行得似此電子化檔案未被提示處理。
第e12條 eUCP提示附帶責任免責 由檢查此顯見電子化檔案認證,銀行們無責任擔任辨明送件者,資訊來源,或它的完整性及未塗改特徵,除此之外,其它是顯見於經由為收訖及辨分電子化檔案,而使用一個商業化可接受的資料程序,所收到電子化檔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