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使用原則 |
法規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
說 明 |
法 |
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
1.Act
2.Code |
1.Act:
使用於其他一般之「法」。(「Act」一詞,在英美國家,係指須由國會經過立法程序通過之成文法律;而「Law」一詞,係較廣義之概念,包括法理、法律原則、判例、習慣法等,不僅僅指立法機關通過之成文法而已。因此,依我國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律位階,係指經立法院(國會)通過之「法」。將「法」之名稱,於英譯時使用「Act」一詞。而於編纂成法典型態者或具基本法之性質之「法」,使用「Code」一詞。某某施行「法」,則譯成:Enforcement
Act of…。
2.Code:
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或規範為基本法性質之法律,例如現行之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五部基本法,或類似性質之基本法,使用Code。 |
律 |
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
Act |
戰時軍律已廢止,現行法中目前已無使用「律」之中文法律名稱。惟若以後有使用「律」作為法律名稱者,英譯時亦應譯為「Act」。 |
條例 |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
Act |
為求統一英譯名稱用語,條例之英譯名稱亦採用Act,以免混淆,亦可明白了解係國會通過位階之法律。 |
通則 |
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或組織之規定者稱之。 |
Act |
「通則」多見於章節用語,少見於法律名稱。為簡化英譯名詞之翻譯,並避免誤解及明確界定法律位階,如有使用「通則」作為法律名稱,其英譯時使用「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