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1.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院臺規字第○九二○○八六四七一號函核定

(一)憲法:
法規名稱 使用原則 法規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 明
憲 法   The Constitution  
憲法增修
條 文
  Th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二)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名稱用語:

法規名稱 使用原則 法規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 明
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1.Act

2.Code

1.Act:
使用於其他一般之「法」。(「Act」一詞,在英美國家,係指須由國會經過立法程序通過之成文法律;而「Law」一詞,係較廣義之概念,包括法理、法律原則、判例、習慣法等,不僅僅指立法機關通過之成文法而已。因此,依我國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律位階,係指經立法院(國會)通過之「法」。將「法」之名稱,於英譯時使用「Act」一詞。而於編纂成法典型態者或具基本法之性質之「法」,使用「Code」一詞。某某施行「法」,則譯成:Enforcement Act of…。
2.Code:
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或規範為基本法性質之法律,例如現行之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五部基本法,或類似性質之基本法,使用Code。
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Act 戰時軍律已廢止,現行法中目前已無使用「律」之中文法律名稱。惟若以後有使用「律」作為法律名稱者,英譯時亦應譯為「Act」。
條例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Act 為求統一英譯名稱用語,條例之英譯名稱亦採用Act,以免混淆,亦可明白了解係國會通過位階之法律。
通則 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或組織之規定者稱之。 Act 「通則」多見於章節用語,少見於法律名稱。為簡化英譯名詞之翻譯,並避免誤解及明確界定法律位階,如有使用「通則」作為法律名稱,其英譯時使用「Act」。

(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名稱用語:

法規名稱 使用原則 法規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 明
規程 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 Regulations Regulations一詞在美國係指由行政機關制定頒布之法規(issued by executive authority of government , e.g. by federal administrative agency),與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類同,惟美國不像我國中央標準法中,區分機關訂定命令之種類,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準則」等為法規之名稱,英文中並無較精準之對應名詞,英譯名稱統一為「Regulations」;「施行細則」,通用為「Enforcement Rules」,此部份則援用;至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命令名稱中之「標準」,依其使用原則,可對應英文名詞中之「Standard」,此名稱英譯名稱可使用「Standards」。
規則 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上說明。
細則 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行補充解釋者稱之。 1.Enforcement Rules
2.Regulations
「施行細則」使用Enforcement Rules;「細則」使用Regulations,其餘同上說明。
辦法 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綱要 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標準 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Standards 同規程之說明。
準則 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四)內部規範之「行政規則」名稱用語:

行政規則
名  稱
使用原則 行政規則名稱
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 明
各種行政規則 行政機關規範內部之行政規則 Directions 非上述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發生對外效力之法規命令,而而係由行政機關訂定規範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之行政規則名稱,均統一使用之。

(五)法規結構用語:

法規結構
名  稱
法規結構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 明
Part  
Chapter  
Section  
Subsection  
Item  
總則 General  Principles 在法規章節中有單列總則編、章作為法規一體適用之原理原則,於總則編、章內仍有通則章、節,使用之。如民法總則編外,另有通則之章節款,以為區分。
通則 General  Provisions 法規結構中如無總則,單列章節款之通則使用之。
罰則 Penal  Provisions  
附則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用在不可獨立之附件,法律條文章節中之附則,為法律之一部份,無法獨立分割立法,因此,法律條文中章節之「附則」,使用「Supplementary Provisions」之英譯名稱。

(六)法規條文結構用語:

法規條文
結構名稱
法規條文結構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 明
Article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之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