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    (96年9月修訂)

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    (94年1月修訂)

進口小汽車應如何辦理(民國95年02月13日修訂) 

 

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       <資料來源自關稅總局>

(96年9月修訂)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21.8%;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為21.8%;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1.8%、配額外稅率30%)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四、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六、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doc檔案)

七、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四、五、六點之規定

。舉例說明如下:

某君於2007年1月3日自美國進口2002年份BUICK PARK AVENUE 3,8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31,923(車身價格) ×(1-65%)(2002年份舊車於2007年進口可折舊65%,詳見本說明五) =USD11,173。

N.A.D.A.(2007年1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D9,100。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9,100。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9,766(FOB+I+F)

完稅價格=USD9,766×32.65=TWD318,859(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21.8%(配額內進口稅率)=TWD69,511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16,511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5,244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27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TWD211,393

八、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六之規定。

註:一、我國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稅負仍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三、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九十四年一月修訂)                               <<TOP>>

一、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美國、加拿大及歐盟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九十八章申報,進口稅率為24.6%;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八十七章申報,進口稅率為60%。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九十八章申報,進口稅率24.6%;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八十七章申報,進口稅率為60%。(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二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4.6%、配額外稅率60%)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5%(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15%)

四、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並非以銷售至我國為目的,進口人所取具之發票或交易文件所列價格,為在輸出國當時之國內零售價格,並非關稅法第29條所稱之交易價格,不得以國外當地之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僅供核價之參考。再如無法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34條規定辦理核定完稅價格,而依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核估其完稅價格。

五、入境旅客攜回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百分之十,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折舊35%,第三年折舊50%,第四年折舊60%,第五年折舊65%。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六、本說明四、五、所述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之採認暨核估,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入境旅客攜回之舊車如有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即以該離岸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自北美地區攜回之舊汽車,如查無前述價格,即按當年度美國汽車市場行情雜誌KELLEY BLUE BOOK(以下簡稱B/B)最近一版之新車批發價格(即該雜誌之Dealer Price欄,body為第三欄,Option為第一欄)予以年份折舊所得之價格,再與美國舊車行情價格資料雜誌N.A.D.A.內所列AV'G Trde-in價格兩者比較後從低核估,再加計運費及保險費後之起岸價格(CIF)為完稅價格。舉例說明如下:

某君於2005年1月3日自美國進口2001年份BUICK PARK AVENUE 3,8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30,703(車身價格) ×1-60%)(2001年份舊車於2005年進口可折舊60%,詳見本說明五) =USD12,281。

N.A.D.A.(2005年1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D11,975。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11,975。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12,641(FOB+I+F)

完稅價格=USD12,641×32.24=TWD407,546(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24.6%(配額內進口稅率)=TWD100,256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5%(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77,731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34,277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15%=TWD169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TWD312,433

(二)入境旅客攜回之舊車,若以前述各項參考價格資料均無法查得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或批發價格可資適用者,則以其他汽車行情價格資料查得其當年新車價格,或向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其當年新車行情價格,予以年份折舊後核估或以鑑得之舊車行情價格核估。

(三)適用新舊汽車價格資料核估之案件,均以查價當時所能查得該項價格資料之最新版本資料為依據。

七、廠商及個人(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除外)進口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依關稅法第29條至第35條規定核定。但其申報價格與價格行情相較異常者,應予專案調查其價格。至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之適用比照本說明五之規定辦理。

八、符合關稅法第49條規定免稅進口車輛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關稅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至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之適用比照本說明五之規定辦理。

註:一、我國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稅負仍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三、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進口小汽車應如何辦理 <資料來源自國際貿易局>              <<TOP>>      

(民國95年02月13日修訂) 

一、我國加入WTO後,不論新、舊小汽車進口均改採關稅配額制度管理(中國大陸產製者不准輸入),以車輛之原產地()為適用配額之認定依據,配額內適用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外採較高關稅。小汽車及其底盤實施關稅配額之配額內數量及稅率表,請參考財政部關政司網站(http://www.doca.mof.gov.tw/public/Attachment/312251773071.doc)。

 

二、小汽車實施關稅配額,依其配額分配情形可分為2種型態:

分配方式

適用國家

核配方法及進口人應檢附文件

事先核配

南非、澳洲、墨西哥、泰國、馬來西亞、韓國及日本等7國製造者

進口人應檢附製造國核配文件或本局轉知函件,向本局貿易服務組申辦關稅配額證明書,持憑向海關報關進口。

先到先配

其餘WTO會員製造者(中國大陸製者不准輸入)

1.由海關依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

2.免辦關稅配額證明書

 

三、進口人不論是否具備出進口廠商資格,進口小汽車均須依上述規定辦理始得適用配額內之進口稅率。另未具出進口廠商資格之進口人(含個人在內)申辦進口者限供自用,如該車之離岸價格(FOB)超過美金2萬元者,尚須以電子輸入許可證方式並檢附用途說明書(敘明進口係供自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局貿易服務組或高雄辦事處辦理進口簽證,持憑輸入許可證及關稅配額證明書向海關辦理通關進口;如該車未超過美金2萬元者,得免證輸入。

 

 

 

進口舊汽車進口地海關核估作業

 

依據960817日台總局驗字第0九六一0一七七一二一號函修正

一、為核估進口舊汽車完稅價格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四、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

五、D8進口報單存入保稅倉庫之舊汽車,以D2進口報單出倉報運進口時,如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折舊估價時,其折舊年份應以運輸工具進口日之年份起算。

六、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第四點之規定。

七、走私進口之舊汽車,如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及本作業規定折舊估價時,其折舊年份以緝獲日期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第四點之規定。

八、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要點第二、三、四點之規定。

 附表 進口舊汽車折舊計算方式與折舊率對照表

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年份與型式年份相減          折舊率

小於或等於0                                    10%

等於1                                          20%

等於2                                          35%

等於3                                          50%

等於4                                          60%

等於5                                          65%

大於5

依查得資料以合理方法核估完稅價格。

 

案例說明:

某進口人於2007年1月5日報關進口型式年份(Model Year)為2004年之舊汽車1輛(運輸工具進口日為2006年12月29日),則該車輛之折舊率,依照上開對照表為2006年減2004年等於2,其折舊率為35%。

 

進口舊汽車進口課稅情形海關詢問窗口

連絡電話:(02)25505500#2654、2658  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第3科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20.3%;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為20.3%;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0.3%、配額外稅率30%)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四、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六、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 

七、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四、五、六點之規定。

 

進口舊汽車舉例說明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某廠商或個人於2008年1月3日自美國進口2003年份BMW325i 2,500CC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B/B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FOB) =USD26,155(車身價格) ×(1-65%)(2003年份舊車於2008年進口可折舊 65%,詳見本說明五) =USD9,154。

N.A.D.A.(2008年1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D15,275。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FOB)=USD9,154。

運費(F)=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D66(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D9,820(FOB+I+F)

完稅價格=USD9,820×32.565=TWD319,788(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進口稅=完稅價格× 20.3%(配額內進口稅率)=TWD64,917

B、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TWD115,412

C、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5% =TWD25,006

D、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0.04%=TWD128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TWD205,463

八、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六之規定。

註:

一、我國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稅負仍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三、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進口舊汽車後應依照環保測試等始准申辯行照

台灣的法令是允許國外的進口車進口到國內的。只要向海關報關及交付關稅及貨物稅即可提貨出關,至於車齡問題並無相關規定。車子進口後若要申領牌照需要A.海關進口完稅證明B.行車安全審驗合格證明C.能源油耗檢查合格證明D.噪音審驗合格證明E.廢氣排放合格證明。上述除A項沒有問題外,BCDE項可在車輛檢驗中心進行檢驗。

 

 

進口舊汽車管理的重要法令依據: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 發文日期:89年12月05日

發文字號:貿(八九)一發字第八九○一○○二九八四∣一號

主旨:公告自明(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取消舊品限制輸入規定及停止適用「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

依據:貿易法第十條、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及本局本(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研商舊品開放進口相關事宜」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為建立舊品進口規定之合法、合理與公平性,並符合國際規範及配合明年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前揭會議爰決議取消現行「舊品限制輸入項目表」(如附表)內舊品限制輸入之規定,並停止適用「個人申請輸入在國外已使用之自用車輛(小汽車或機車)審核要點」。

二、自明年一月一日起,不論以輸入為常業或非以輸入為常業之進口人進口舊品,比照進口新品規定辦理,進口舊車並應比照新車規定依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辦理;又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三、依現行規定,個人申請輸入國外自用之轎車、旅行車或排氣量未達一五○CC之機車,不論其原產地是否符合採購地區限制,凡符合前揭「審核要點」規定者,均應向本局申請專案核准始可進口。

惟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其申請進口舊車之生產國別,應比照新車限制採購地區之規定辦理(目前輸入規定:機車限向歐美地區採購,轎車、旅行車限向北美及歐洲地區(東歐除外)採購);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符合原「審核要點」之相關進口人,其擬進口之國外自用轎車,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已取得車輛行照或權狀,且發照日期距其護照所載回國入境日期一年以上者,如不符合限制採購地區規定,仍得檢附進口人及車輛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專案進口;但奉調回國之政府駐外人員,不受前項發照日期應距其護照所載回國入境日期一年以上之限制。

四、本局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貿(八五)一發字第一一一九二號公告、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貿(八七)一發字第○○四三○號公告及八十七年九月廿五日貿(八七)一發字第一○五七二號公告,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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