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報關小常識]
一.洽詢運送公司,確定概略船期及艙位.
五.出口貨品中有關「商標」(密封木箱、真空包裝封套等包裝應特別注意事項) 的常識.
出口貨物通關前,應先估算好包裝體的長x寬x高後計算總材積及重量.
材積計算:以公尺為單位: 長x寬x高得數字為:?立方公尺 (CBM) (米)
以英尺為單位: 長x寬x高÷1728 得到數字為:?立方英尺 (CFT) (材)
空運重量計算: 以公分為單位: 長x寬x高÷6000 得到的數字和總毛重比較取其最重之數目則為為裁積重(VOLUMN).
空運時:如有一面之長度大於152CM時,應洽詢所採用的班機艙門是否可以儎入貨物.
1.發票(INVOICE):內容應載明產品名稱、商標(如有時、單價、數量、交易條件、國外收貨人等。(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2.裝箱單(PACKING LIST):應載明包裝件數、重量(淨、毛重),嘜頭等。(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3.委任書:確定報關行之代理報關權,須蓋公司及負責人章。
可分為長期 及單批委任書兩種.
4.如需辦理沖退稅之出口案件,則須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若報關時未檢附時,報關後將喪失退稅權利。
5.其它選擇性應附文件,則隨出口產品不同之通關規定而需做不同的檢附。
出口貨物須於產品外包裝上製作嘜頭標示:
a..輸往美國即有邦交國家,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或MADE IN TAIWAN R.O.C.
b. .輸往美國以外無邦交地區,應標示[台灣製造]或MADE IN TAIWAN.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20條規定: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
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第21條規定: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
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違反產地標示者, 依據『貿易法』
第17條規定: 出進口人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使用不實之輸出入許可證或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中第『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規定違反產地標示者, 依據『貿易法』
第28條規定: 出進口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
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五、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六、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七、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害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除得依前項處罰外,並得撤銷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
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時,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
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
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五.出口貨品中有關「商標」的常識.何謂「商標」? <<TOP>>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網站上的解釋, 所謂的「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5)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之商標標示.
另外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標示有商標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專用權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貨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口人輸出貨品,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載明或黏貼其所標示之商標,未標示商標者應載明「無商標」。
輸出有標示商標之貨品,不得於出口報單上載明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之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零組件,不受前二項之限制。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專用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為方便查驗必免破壞原包裝體,故強烈建議出口廠商對密封性之包裝體,如密封木箱、真空包裝封套等等,
(1).都需自行預先於商標及機型及製造號碼/日期處,開一透視窗,
(2).並將該次出口報關之機械型錄及包裝明細,放放置入密封透明之塑膠袋內,再勞靠的黏釘於木箱之透視窗旁,以方便查驗;
若是該木箱需放入貨櫃時, 則應注意透視窗之位置, 需於查驗時, 查驗人員可以檢視之面, 如此才可以節省成本, 加速海關核放做業,並避免因驗貨關員於拆開木箱後, 破壞原箱之真空或防潮設施.
依關稅法的規定此項驗貨後之恢復包裝需由場商自理, 故若因而產生之費用與損失亦將由場商自負其責, 而且保險公司恐亦會以包裝不適運送為由, 而予拒絕對損失賠償。
1.報關行以電腦/網路傳輸,透過T/V(關貿/泛宇網路)傳送訊息到達海關;
貨物進倉或貨櫃進站後,報關行簽完進艙單後, 由貨櫃場傳輸資料給海關;
海關電腦的專家系統會比對進倉資料及執行邏輯檢查,檢查及比對通過者,即認為已向海關報關。
2.海關經篩選後:
核定為C1方式通關者: 電腦直接放行.
核定為C2方式通關者: 報關行應依於通知當日或翌日,向海關遞送報單文件,海關收到後對C2案件審核報單並放行。
核定為C3方式通關者: 報關行應依於通知當日或翌日,向海關遞送報單文件給驗貨單位查驗,海關收到後對C3案件查驗後並放行。
3.海關將放行訊息傳輸報關行及貨櫃場,貨櫃場憑此訊息進行裝船作業。
貨物進倉時間:須以船公司向海關申請之結關日時間為準,整櫃(CY)貨物進站,應可延長至午夜12點,但一些私營貨櫃場則需繳交加班費方能進站交櫃,倉庫(CFS)貨物除少數貨櫃場可申請加班外,其餘皆只收貨到下午5點,故廠商須把握進倉時間,否則雖然海關電腦可接受24小時通關,但因
a. 貨櫃場無法配合作業,將導致退關之事發生。
b. 或於報關後抽到C2或C3的通關案件, 但海關已下班, 故無法申請加班驗放時,也將導致退關之事發生。
故廠商之貨物進貨櫃場(站)的時間掌握, 宜以加入若報關後抽到C2或C3的通關案件, 所需增加的時間才是正確的考量。
貨物結關後, 約2-3天後, 於貨物所搭載的船舶開航後, 報關行就可以付清運送公司的吊櫃費 / 提單費 /併櫃費後, 領出提單連同其它信用狀所需的文件後送交場商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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