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如何計算海運進口倉儲費用?
A1.如為CY(整櫃運輸)時:
貨物到櫃場後前五個工作天免費.也就是說貨櫃進抵櫃場後
前七天(含)為免費.自第八天(含)開始.
20’CY: 前1-3天(含):每天
NT$400
第4-6天(含):每天
NT$800
第7天起()含每天
NT$1600
40’CY: 前1-3天(含):每天
NT$800
第4-6天(含):每天
NT$1600
第7天起()含每天
NT$2400
CFS: 自拆櫃進倉日起計每天NT$20/@MT/@CBM
Q2.如何計算空運進口倉儲費用?
A2.概略可區分為三期:
第一期(1-3)天(含):
300KG以內NT$5/@KG
超過者NT$1.5/@KG
第二期(4-6)天(含):
每日NT$5/@KG
第三期(7-8)天(含):
每日NT$3/@KG
堆高機使用費:
NT$250/@15分鐘.
若有單一重量超過2MT的包裝體時,
因一般的倉儲場無大型的堆高機,
故則需外叫堆高機費用則另計.
下表為華儲倉儲之計費表,為空運業者進出口倉儲費用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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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
收 費 費 率 |
收 費 單 位 |
付 款 人 |
備註 |
進 口 |
出 口 |
轉 口 |
壹 、 倉
儲 |
一 、 一 般 貨 物 |
1.進、出口(含海空、空海聯運) |
1~3日 |
300公斤以內 |
5.00 |
元/公斤 |
受貨人 |
託運人 |
|
- 特殊貨物係指冷凍物品、動植物與經貨主報值其價值超過每公斤新台幣壹千元(含外幣折算)之貨物,及國際航空協會所規定之危險物品、貴重物品等。
- 機放貨物因故未放行,經核准改存進、出、轉口倉者,除於存機放倉庫期間按機放貨物費率計算外,自改存倉庫之日起,另依貨物之性質按一般貨物或特殊貨物費率計算。
- 出口集運貨物以主提單計費;進口及轉口集運貨物以主提單號碼進倉者,以主提單為計費標準;以分提單號碼進倉者,以分提單為計費標準。
- 航空快遞貨物專區處理之貨物(含專差快遞貨物)以航空快遞貨物計費。
- 空陸空轉運貨物係指由國外機場轉口暫儲於台灣桃園或高雄小港國際機場貨運站之普通或特殊貨物,經陸運轉運至台灣桃園或高雄小港國際機場貨運站復行出口,費率及存倉日數採桃園及高雄兩段式分別計算,其收費標準比照轉口費率欄。
- 轉運貨物係指轉運於台灣桃園或高雄小港國際機場貨運站間之進出口普通或特殊貨物,費率及存倉日數採桃園及高雄兩段式分別計算,於進出口通關貨棧之付款比照進出口費率,付款人為受貨或託運人;於轉運點貨棧之付款比照左列轉運費率,付款人為運送進倉或離境之運送人。
|
逾300公斤 |
1.50 |
4~6日 |
2.00 |
元/公斤/日 |
同意承運之運送人或託運人 |
第7日起 |
3.00 |
2.進、出口整盤(櫃)(含海空、空海聯運) |
1~2日 |
1.50 |
元/公斤 |
受貨人 |
託運人 |
|
第3日起 |
2.00 |
元/公斤/日 |
同意承運之運送人或託運人 |
3.轉 口(含空陸空轉運貨物) |
1~2日 |
0.70 |
元/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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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達進倉之運送人 |
第3日起 |
0.60 |
元/公斤/日 |
4.轉運 |
1~2日 |
1.20 |
元/公斤 |
受貨人 |
託運人 |
|
第3日起 |
0.60 |
元/公斤/日 |
同意承運之運送人或託運人 |
二 、 特 殊 貨 物 |
1.進、出口(含海空、空海聯運) |
1-2日 |
300公斤以內 |
5.00 |
元/公斤 |
受貨人 |
託運人 |
|
逾300公斤 |
1.50 |
3-4日 |
2.00 |
元/公斤/日 |
同意承運之運送人或託運人 |
第5日起 |
3.00 |
2.轉 口(含空陸空轉運貨物) |
1-2日 |
1.20 |
元/公斤 |
|
運達進倉之運送人 |
第3日起 |
1.00 |
元/公斤/日 |
3.轉運 |
1~2日 |
1.70 |
元/公斤 |
受貨人 |
託運人 |
第3日起 |
1.00 |
元/公斤/日 |
同意承運之運送人或託運人 |
三 、 機 放 貨 |
進、出口 |
0~12小時 |
200公斤以內 |
5.00 |
元/公斤 |
受貨人 |
託運人 |
|
逾200公斤 |
1.50 |
12-24小時 |
1.20 |
24小時以上 |
2.00 |
元/公斤/每12小時 |
同意承運之運送人或託運人 |
四、民航運輸業無運費之自用物品 |
1-6日 |
300公斤以內 |
5.00 |
元/公斤 |
貨物所屬之運送人 |
運達進倉之運送人 |
逾300公斤 |
1.50 |
第7日起 |
2.00 |
元/公斤/日 |
五、航 空 快 遞 貨 物 |
7.00 |
元/公斤 |
受貨人 |
託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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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 低 收 費 額 |
進、出口 |
100.00 |
每提單 |
受貨人 |
託運人 |
|
進、出口整盤(櫃) |
1,000.00 |
每盤(櫃) |
受貨人 |
託運人 |
|
轉口 |
50.00 |
每提單 |
|
|
運達進倉之運送人 |
轉運 |
50.00 |
航空快遞貨物 |
70.00 |
每件 |
受貨人 |
託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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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盤 櫃 保 管 |
一、貨盤 |
一個單位 |
10.00 |
元/塊/日 |
申請人 |
貨櫃以318×244公分(125×96英寸)大小為一單位,其放置如不足半個單位時以半個單位計,如超過半個單位不足一個單位時以一個單位計,餘類推。 |
二、貨 櫃 |
半個單位 |
50.00 |
元/日 |
一個單位 |
100.00 |
元/日 |
參 、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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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 用 裝 備 |
1.動 力 拖 車 |
150.00 |
元/每十分鐘 |
申 請 人 |
1.每十分鐘為計費單位,未滿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2.本收費標準僅適用於高雄。 |
2.堆 高 機 |
8,000磅以下(含) |
250.00 |
元/每十分鐘 |
8,000磅以上 |
400.00 |
元/每十分鐘 |
二、出口及轉口貨物經交予同意承運之運送人後復行退倉存儲者。 |
0.50 |
元/公斤 |
申 請 人 |
- 左列情事除按本項規定計費外,其繼續存倉者,適用其原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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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下列情形之一者:
- 進口貨物交受貨人後,復行退倉存儲者。
- 一般出口貨物進倉後,復行辦理退關者。
- 正常上班時間外,申請加班進出貨物者。
- 出口貨物申請重新過磅而重量無差誤者。
- 進口或轉口貨物申請過磅者。
- 轉口貨物申請裝(拆)盤(櫃)者。
- 再次申請裝(拆)盤(櫃)者。
- 整盤整櫃貨物需驗貨或調整貨物者。
- 應申請人之申請而提供特別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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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
元/公斤 |
申 請 人 |
(二)每提單最低收費額。 |
100.00 |
元 |
四、
(一)更改貨箱上紀錄者。 (二)申請證明文件者。 |
100.00 |
元/每提單 |
申 請 人 |
50.00 |
元/張 |
五、進口貨物申請優先拆點進倉者。 |
3000公斤(含)以內 |
1,000.00 |
元/每分提單 |
逾3000公斤 |
2,000.00 |
以 上 各 項 收 費 每 筆 均 外
加 5% 之 營 業 稅 |
附註:
- 機放貨物進倉以十二小時為一計費單位,其不足十二小時部份以十二小時計;其他貨物存倉及盤櫃保管以日曆日期為計費單位,其不足一
日部份以整日計。
- 貨物重量以公斤為計費單位,公斤以下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取整數位);貨物實際重量與體積重量以兩者中較大者計費;每筆計費元以下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取整數位)。
- 同一班機之進口貨物,存倉計費時間以第一筆貨物進倉時間為準。
- 同一提單之貨物存倉計費時間以第一件貨物進倉時間起算,分批進倉者,以各批實際進倉時間分別計算;但出口貨物當日分批進倉者,仍依主提單計費。
- 同一提單之貨物其一部份為特殊貨物,一部份為普通貨物者,各依實際重量分別以一般貨物及特殊貨物計費。
- 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運費之自用物品,如有特殊貨物存儲本公司特殊物品庫時,仍依本表之特殊貨物計費。
- 本表壹、倉儲之(一)、一般貨物以及(二)、特殊貨物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辦理進、出倉作業者,得順延計費;順延計費之標準依本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所發佈之停班日期作為依據。
- 經機放倉通行之新聞類物品,其項目為新聞影片、新聞傳真照片、新聞稿件及新聞報紙者,以本表機放貨物之百分之五十計費。
- 本表壹、倉儲項目下收費費率係採分段計算,存倉天數逾一階段者,分段合計;收費單位欄為元/公斤者,係依重量(公斤)計費,不另按日收費。收費單位欄為元/公斤/日(每十二小時)者,除按重量計費外,並需按日(每十二小時)計費。
- 一般進出口貨物1~3日內,特殊進出口貨物1~2日內如遇週休二日
(週六、週日),該週休二日之倉儲費以一日計算,如遇週一或週五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應放假日,則該假日之倉儲費亦不計算,惟若業者於週六、週日或前述不計算倉儲費之日申請進、出倉者,則不予優惠。
- 海空聯運及整盤整櫃貨物進存於高雄小港國際機場航空貨運站之費率分別依本表壹、倉儲之(一)、1.進出口貨物、(二)、1.進出口貨物及(一)、2.進出口整盤(櫃)貨物八折計算之。
- 有關高雄地區場外集散站整盤整櫃貨物進存於小港國際機場航空貨運站之費率於四小時內依本表壹、倉儲之(一)、2.進出口整盤(櫃)貨物七折計算之;四小時以上則比照附註第11點依(一)、2.進出口整盤(櫃)貨物八折計算之。
- 有關業者針對超重、超體積之精密儀器申請於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北機口、高雄小港國際機場二崗放行者,其特殊貨物處理費依貨物性質由本表壹、倉儲之(一)、1.進出口貨物或(三)、進出口貨物之百分之五十計算,惟最低收費額為新台幣貳萬元。如需地勤拆理服務者,申請人須依費率表參、其他之(三)、(1)、第9項每公斤額外支付新台幣0.5元。
- 政府核准經機放倉通行之銀行貴重物品,其特殊貨物處理費依本表壹、倉儲之(二)、1.進出口貨物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 經關稅局核准放行之民用航空器,其倉儲手續費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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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表 引用華儲倉儲 2007年2月1日起實施資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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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部份資料轉載自-國際貿易局 http://www.trade.gov.tw/
及 關稅總局 http://web.customs.gov.tw 網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