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商標」?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網站上的解釋, 所謂的「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

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

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

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

的特徵。

 

 *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上得排除及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除傳統上商品或其包裝、容器平面上所標示的商標外,另有立

   體、顏色及聲音等特殊形態的商標。

*立體商標:指凡以三度空間所形成的立體形狀,能使購買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商品形狀或

  其包裝、容器形狀已達可區辨商品來源的識別功能者,即可註冊為立體商標。

*顏色商標:指單純以顏色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將顏色施於整個/部分商品、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務的營業處所等,

  且該顏色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的聯合式商標,即可註冊為顏

  色商標。

*聲音商標:係指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聲音;例如具識別性之簡短的廣告歌曲、旋律、人說話的

  聲音、鐘聲、鈴聲或動物的叫聲等,即可註冊為聲音商標

 

出口人輸出之貨品之商標標示

另外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出口人輸出之貨品標示有商標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之專用權

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貨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標示有商標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出口人輸出貨品,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載明或黏貼其所標示之商標,未標示商

標者應載明「無商標」。
輸出有標示商標之貨品,不得於出口報單上載明無商標,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之外貨或退回整修之國貨零組件,

不受前二項之限制。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專用權

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出口品涉及商標權利之相關法規:

1.商標法: http://www.customs.org.tw/56.18.3.htm 33條規定: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前項授權,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被授權人經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

   ,亦同。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被授權人應於其商品、包裝、容器上或營業上之物品、文書,為明顯易於辨識之商標授權標示;如標示顯有困難者,

得於營業場所或其他相關物品上為授權標示

 

2. 專利法施行細則 http://www.customs.org.tw/56.18.2.htm   29條規定:

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被授權人、授權使用註冊號數、授權期間、授權

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其名稱。

前項授權登記由被授權人申請者,並應檢附經雙方簽名或蓋章之授權合約、合約摘要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之文件。

申請商標再授權登記者,並應檢附商標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授權登記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授權期間,以商標權範圍為限。所約定授權期間超過商標權期間者,以商標權期間屆

滿日為授權期間之末日。商標權期間如經延展註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

再授權登記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及授權期間。

 

出口品涉及商標申報不符海關處理依據之相關法規:

3.另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http://www.customs.org.tw/27.4.htm  11:

輸出貨品標示之商標,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

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4.著作權法 http://www.customs.org.tw/56.23.1.htm  90-1: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

金,作為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之賠償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得向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之物。

查扣之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者,由海關予以沒入。沒入物之貨櫃延滯費、倉

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暨處理銷燬費用應由被查扣人負擔。

前項處理銷燬所需費用,經海關限期通知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海關廢止查扣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外,申請人並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

一、查扣之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

二、海關於通知申請人受理查扣之日起十二日內,未被告知就查扣物為侵害物之訴訟已提起者。

三、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限,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

二、廢止查扣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

被查扣人就第二項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

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著作權之嫌者,得於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

授權資料。

權利人接獲通知後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應於四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

權利人不明或無法通知,或權利人未於通知期限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或經權利人認定系爭標的物未侵權者,若無違反

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

經認定疑似侵權之貨物,海關應採行暫不放行措施。

海關採行暫不放行措施後,權利人於三個工作日內,未依第一項至第十項向海關申請查扣,或未採行保護權利之民事、

刑事訴訟程序,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應即放行。

 

 

5.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http://www.customs.org.tw/27.4.htm  14:

出口人報關輸出貨品之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上如有商標,或標示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組合在外觀上疑

似商標,經海關查核與商標出口監視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使用於登錄同一貨品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與系統登錄之商標相同且未列入商標權人同意標示廠商名單者,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商標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

        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二、與系統登錄之商標近似,並足以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海關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出口品涉及商標申報不符造成侵權行為時之損害賠償之相關法規:

6.商標法: http://www.customs.org.tw/56.18.3.htm   62  ~ 65條規定:

  62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63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64   

商標權人得請求由侵害商標權者負擔費用,將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65   

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有侵害其商標權之物品,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與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並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申請,准其檢視查扣物。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商標權者,除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外,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出口人報關輸出貨品如有侵權商標可能時,應注意處罰很重. 不可不慎.

 

 

 

 

96年輔導廠商正確標示產地及申報商標宣導會Q&A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新制商標法Q&A-930304更新版

 

*本網站部份資料轉載自-國際貿易局  http://www.trade.gov.tw/ 及 關稅總局 http://web.customs.gov.tw 網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