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令 中華民國99119
台總局保字第09910225841

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九點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九點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第六點

長 吳愛國

 

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六、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應行審查事項:

() 資本額及保證金須符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 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

() 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相關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均以電腦處理,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倉,設有一套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祼裝貨物者,不在此限。

() 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且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制:

1、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

2、港口機場管制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

() 有完善之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者。

() 於門口警衛室設有電腦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海關可在線上隨時查核並設有警衛或專責人員執行貨櫃(物)進出倉之查對、門禁管制、倉庫巡邏。  

() 指派專人啟閉倉庫門鎖、巡視倉間情況,並設置登記簿記錄相關資料。

() 門口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二十四小時錄影存證,並存檔三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祼裝貨物之業者,得免設置。

() 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物之點驗進倉、加封出倉;存倉貨物看樣、取樣、公證、重整及簡單加工之監視等業務。已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指定經海關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之員工二人以上,依海關所訂自主管理作業手冊辦理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事項。指定任用之專責人員任用資格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相當之學歷,且任職相關職務二年以上無重大走私違法紀錄,經海關舉辦之專責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者,其中一人為相當課長級以上之主管。專責人員應設置專用章,檢同各員之簽章及公司章印鑑卡向海關核備;專責人員負責處理自主管理事項及海關聯繫事宜,並接受海關合法指導,如發現違規、違章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即向海關報告。

() 使用電子資料交換(EDI)或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接收、傳送進出倉資料、放行訊息、貨櫃動態電子資料及列印各類控管報表。

(十一) 備有供海關稽核關員線上查核之專用電腦設備及辦公處所。

(十二) 電腦設備對於資料之處理,應註記作業處理時間、作業人員姓名。電腦資料不得任意刪除;其更正或刪除前之資料,亦應存檔案,俾供海關稽核查對。

九、 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業者及專責人員,應確實依照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訂定之自主管理事項及作業要點等,辦理相關自主管理工作。

 

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 稽核關員發現違反自主管理應具備之條件或作業相關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 專責人員未於期限內改正之事項,稽核單位應通知業者督促立即改正。

() 業者未於期限內改正,且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者,則依自主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或第十二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