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台財稅字第099045250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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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十四條草案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 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草案內容另詳載於本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便民服務」選項下「賦稅法規」之「賦稅法規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陳述: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 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部 長 李述德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自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定以來,歷經二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發布。茲因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件數比例仍高,且納稅義務人之主要所得以薪資所得為主,經核定後多屬無須繳稅或僅適用最低課稅級距稅率,為減少退稅件數及金額,降低稽徵成本,並配合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五條,自九十九年度起,綜合所得稅最低課稅級距稅率調降為百分之五,爰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行選定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者,其扣繳率由百分之六調降為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修正條文第二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自六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以來,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九十七年三月五日發布。本次修正緣於九十九年○○月○○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薪資扣繳率,業修正為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另為避免以薪資所得為主要所得且無須繳稅之納稅義務人,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年終獎金)超過免扣繳標準須辦理扣繳而產生退稅案件,爰配合修正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 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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