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91110
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16條第1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