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台財稅字第
09900396970
號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
部 長 李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