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經標二字第099200195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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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 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 三、 旨揭應施檢驗品目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之「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二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三) 電話:(02)3343510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33435101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聯絡人:陳淑惠。 (四) 傳真:(02)23922402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23922402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五) 電子郵件:b021p1@bsmi.gov.tw。 局 長 陳介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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