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991129
經標二字第09920019530

主  旨:預告訂定「應施檢驗塑膠擦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 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

三、 旨揭應施檢驗品目檢驗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之「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二組。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4號。

(電話:(02)33435101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33435101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聯絡人:陳淑惠。

(傳真:(02)23922402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2)23922402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電子郵件:b021p1@bsmi.gov.tw

局  長 陳介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

貨品分類號列

品名

檢驗標準

檢驗方式

輸入規定代號

3926.10.00.00.3

塑膠製辦公室或學校用品(限檢驗塑膠擦)

1、 CNS 6856(公布日期991112日)

2、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模式三)

C02

4016.92.00.00.3

橡皮擦

1、 CNS 6856(公布日期991112日)

2、 文具商品標示基準

監視查驗或驗證登錄(模式二加模式三)

C01

其他檢驗規定:

一、 表列商品自10071日起實施檢驗。

二、 表列商品包含組合式商品所附之塑膠擦,惟不包括附著於文具之配件塑膠擦。

三、 驗證登錄之符合性評鑑程序登錄模式係依據「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三條規定實施。

四、 監視查驗及驗證登錄受理地點:標準檢驗局或標準檢驗局所屬分局。

五、 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 驗證登錄審查期限:7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加計14個工作天)。

七、 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但於檢驗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3630日止。

八、 表列商品採驗證登錄者,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採監視查驗者,經標準檢驗局核准,得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

九、 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之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則由標準檢驗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 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十一、 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