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關稅局空運一般出口貨物一段式通關作業規定
 
 

關稅總局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臺總政徵字第九一六OO五五六號函訂定

關稅總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5157號令修正

關稅總局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總局徵字第09710013351號令修正

 

一、  台中關稅局轄區倉儲業者點收貨物後即傳輸進倉資料訊息,其進倉資料之報單號碼應與報關業者實際報關之報單號碼一致。

二、  報關業者應將實際報單號碼通知倉儲業者,其報單編碼原則為收單關別\出口關別\民國年度\報關業箱號\英文字母 + 自編序號(4碼)『英文字母除N、K、S、T、A、B、C、D、I、L、O外,由報關業者自行選用。』。

三、  報單編碼之第三、四碼出口關別,應依出口貨物運往併盤、裝櫃之航空貨物集散站或裝機之航空站所對應之管轄關別填報。

四、  出口報單之「收單編號或託運單號碼(13)」欄,應填列託運單號碼之分號;「出口船(機)名及呼號(班次)(24)」欄,船舶呼號欄應填列出口機名及班次,機名填航空公司英文簡稱(為二位文字碼),班次用阿拉伯數字(4碼)填列,如華航(CI0008),託運單號碼之主號則填列於船機名航次欄(24)。

五、  海關辦理出口報單之收單、驗貨、分估、放行作業,其類別包括G3、G5、B8、B9、D5,均與一般出口貨物通關作業一致。

六、空運出口貨物放行時,由電腦自動發出海運電腦放行通知訊息(簡5204S),各機關之後續處理如下:

(一)海關海運系統即自動銷艙。

(二)海關海運系統立即將出口報單傳輸至海關空運系統,其主號由船機名航次欄擷取,分號由託運單號碼(提單參考號碼)欄擷取,海關空運系統據以建立並轉入空運出口報單檔。

(三)通關網路於分送空運出口貨物海運電腦放行通知訊息(簡5204S)同時將其轉化為空運電腦放行通知訊息(簡5204),分送航空公司及航空貨物集散站,並於通關網路電腦建立「空運出口艙單資料整理檔」。

七、台中關稅局轄區倉儲業者(以下簡稱原出站倉棧)於接收海運電腦放行通知訊息(簡5204S)後,即可進行裝車加封作業,並據以產生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三合一運送單)及製作裝貨保稅卡車(貨箱)清表,隨車送至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台中航空站以供點收貨物及裝機控管作業。

八、原出站倉棧駐庫關員或專責人員憑三合一運送單核對無訛後准予出站,並收回一聯存查,俟運達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台中航空站,經點收貨物後,駐站關員或專責人員於三合一運送單簽章後電傳或送回起運站銷案歸檔。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台中航空站收訖貨物後即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訊息至海關空運電腦系統。

九、機場之裝機作業:

(一)北高機場裝機者:

航空貨物集散站依其班機航次主分號併裝貨盤或貨櫃後,始得裝機。

(二)台中航空站裝機者:

裝運空運出口貨物之保稅卡車運抵台中航空站,經駐機場關員依據三合一運送單核對封條號碼無訛,即交由航空公司人員辦理點收並簽章後電傳或送回起運站銷案歸檔;航空公司則以傳輸「出口貨物進倉訊息」至海關空運電腦系統以示確認收訖貨物後,始得裝機。

(三)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可直接改裝其他班機出口,其有變更主分號者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及報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對於轉機出口改託運單主分號案件,由機場海關受理航空公司之申請,俟貨物裝機出口後立即將書面資料電傳台中關稅局出口單位更正電腦檔。

十、退關重新申報或出倉之作業

(一)北高機場作業

1.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亦可運回原出站倉棧,駐航空貨物集散站關員,受理業者申請後應以EG5程式註銷,貨物仍由業者以三合一運送單控管運回原出站倉棧,經點收進儲後,駐庫關員或專責人員應通知出口放行單位調出原報單辦理退關銷案。以新報單重新申報後出站之處理與前述相同。

2.除保稅貨物(D5報單)均須運回原出站倉棧外,其餘如不再運回原出站倉棧而逕行出倉者,應由廠商或委託之報關業者檢具出口貨物退關出倉申請書、委任書(台中關稅局報關業委任台北關稅局、高雄關稅局報關業)向台中關稅局出口課申請,經調出口報單核准後電傳相關文件予存放貨物之台北關稅局、高雄關稅局出口通關單位辦理退關查驗提領出倉手續後,並電傳至台中關稅局出口課調出原出口報單辦理退關銷案。

(二)台中航空站作業

1.因故無法裝機且未及於當日辦理改裝其他班機出口者,應由航空業者向海關申請封條加封於指定之安全存放地點。

2.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亦可運回原出站倉棧,駐台中航空站關員,受理航空業者申請後應以EG5程式註銷,貨物仍由業者以三合一運送單控管運回原出站倉棧,經點收進儲後,駐庫關員或專責人員應通知出口放行單位調出原報單辦理退關銷案。

3.因故無法裝機之貨物若須重新報關或提領出倉者,應運回原出站貨櫃站辦理。

十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中科物流中心空運出口貨物運抵台中航空站裝機或因故無法裝機之作業,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十二、裝機後,航空公司應依規定於飛機起飛後四十八小時內,透過通關網路提供之「空運出口艙單資料整理檔」確認後傳輸出口艙單。

十三、海關空運系統接收空運出口艙單後即與空運出口報單放行檔比對相符後即予銷艙,機場海關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規定,定期列印「空運出口艙單未銷艙清表」,據以追蹤及後續處理。

十四、台中關稅局定期列印「一段式放行後異常清表」,據以追蹤及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