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關為審查及認可民間機構辦理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所規範之優質
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訓練,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依本作業要點辦理訓練之民間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海關審查及認可: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
(二) 專職人員三人以上或專兼職人員合計十人以上。
(三) 具有合格師資。
(四) 具有固定辦公處所。
(五) 辦理訓練場所應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申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申請機構所在地關稅局提出:
(一) 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正本、影本(正本於核驗相符後發還)
及組織章程影本。
(二) 專兼職人員資料及其專兼職聲明書。
(三) 合格師資名冊。
(四) 辦理訓練場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之證明文
件影本。
(五) 結業證書樣張(如附件)。
三、 申請機構經海關審查並認可後,應於每期開辦訓練至少一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
向訓練場所所在地關稅局申請核備:
(一) 申請書。
(二) 海關認可之函件影本。
(三) 訓練計畫說明書。
(四) 辦理訓練場所有異動時,仍應檢附該場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
消防等相關法規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訓練計畫說明書應包括招生計畫、訓練名稱、上課時間及時數、課程名稱及內容、各課程講師名單及其符合資格之證明。每期訓練授課總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含測驗)。訓練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相關法規及專業知識:
(一) 關務法規簡介(包含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進出口相關法規、轉運
相關法規、保稅相關法規及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等)。
(二) 進出口實務、轉運實務及保稅實務。
(三) 世界關務組織AEO指引及各主要國家優質企業制度簡介與要求。
(四) 優質企業進出口貨物通關辦法。
(五) 優質企業驗證基準及安全要求。
(六) 優質企業驗證實務。
(七) 風險管理概論、國際供應鏈概論以及供應鏈安全概論。
四、 依本作業要點所聘請之合格師資應具有從事與訓練或講習課程相關業務之豐富
經驗,且能提供證明文件者;或具有大專院校講授相關課程講師以上之資格者。
五、 經海關准予核備之申請機構辦理訓練,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參加訓練人員訓練合格之評鑑,以筆試為原則,經測驗合格者,由各該
機構發給結業證書。參加訓練人員之上課時數未達課程時數之百分之
八十者,不得參加測驗。
(二) 結業證書應記載訓練之授課時數。
(三) 訓練結束後,應將及格學員名冊送原准予核備之關稅局備查。
(四) 申請機構應將各參加訓練學員名冊、上課勤惰紀錄、經費收支及師資
名冊等資料保存或建檔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