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多的國際慣例中,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也許是最負盛名的規範銀行業跟單信用狀操作的國際慣例,在其誕生的70多年的時間裡,隨著國際貿易、法律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該慣例被不斷地修訂和完善。在新的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即將面世之前,筆者試圖通過對該國際慣例的歷史回顧,展示這一統一慣例發展的全貌。
一、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的歷史回顧
十九世紀末,跟單信用狀產生於英國,由於它較好地解決了國際貿易中進出口雙方的不信任感,並能為貿易商提供資金融通而得到較快的推廣。但是,在跟單信用狀產生初期,由於缺乏對信用狀的概念和操作的統一解釋,在信用狀操作方面銀行間的做法也比較混亂。
1929年7月,國際商會在阿姆斯特丹會議上正式通過《商業跟單信用狀統一規則》(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並建議各國於1930年5月15日起實施,這是UCP的第1個版本,使跟單信用狀業務擺脫了無章可循的狀況。1933年5月,國際商會在維也納會議上將其修訂並更名為《商業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1951年6月,為協調美國和其他國家的意見,國際商會在里斯本會議上通過了第2個修訂本,該修訂本一定程度上協調了各個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明確了各方的權力義務,對許多條款和術語作了統一的規定,逐漸為歐洲大陸和美國的銀行所接受。
1962年4月,國際商會在墨西哥會議上通過了第3次修訂本,更名為《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此次修改為英國及英聯邦國家所接受,《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成為國際上普遍接受和使用的統一慣例。
1974年12月,國際商會對UCP作了第4次修訂。該修訂本吸收了集裝箱運輸及其運輸單據的最新發展,並對信用狀各方之間的關係作了更明確的區分和界定。
1983年6月,國際商會對UCP作了第5次修改(即UCP400),該版本的最主要修改就是增加了備用信用狀的內容,並將體現運輸業發展的新技術標準以及電子傳輸方面的最新發展包含其中。
1993年4月,國際商會第6次修訂了統一慣例,並於1994年1月1日生效實施,這就是之前適用至今2007/06/30的UCP500。
二、UCP500的修訂
UCP500頒佈後,人們期望的是能有效降低信用狀的拒付率和糾紛。然而情況並非如此樂觀,據國際商會統計,近年來有60%-70%的信用狀在第一次交單時被認為存在不符點而遭到拒付,並導致大量爭議乃至訴訟。為此,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作了大量的工作:
1994年9月,為澄清業界對UCP500中關於信用狀的修改、議付、非單據性條件以及運輸單據條款的誤解,國際商會公布了4份意見書。
1996年7月,為解決UCP500第19條關於銀行間償付的規定過於簡單的問題,國際商會公布了《跟單信用狀項下銀行間償付的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簡稱URR525。
1998年4月,考慮到備用信用狀這一與商業跟單信用狀不完全相同的結算工具的特殊性,並為其提供更為具體適用的規則,國際商會批准了《國際備用狀慣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ISP98),簡稱ISP98。
1999年7月12日,銀行委員會公布了關於如何確定UCP500第20(b)條所指的正本單據的文件,以澄清對該條款的誤解。
2002年4月,為了適應電子通訊技術的發展及其在國際經貿領域的廣泛應用,以填補有關電子交單規定的空白,國際商會頒佈了《UCP電子交單增補》(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簡稱eUCP。
2002年,為解決UCP500第13條“審單標準”和第14條“不相符單據和通知”所產生的不符點和拒付問題,國際商會公布了《不符單據、放棄及通知》(Discrepant Documents, Waiver and Notice)。
2002年10月30日,為解決UCP500第48條“轉讓信用狀”的問題,國際商會公布了《可轉讓信用狀與UCP500》(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500)的文件。
2002年10月,銀行委員會還公布了一份關於非銀行(non-bank)開立信用狀問題的文件,以明確ICC對銀行以外的機構開立信用狀問題的立場。
更為重要的是,
2002年11月,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在羅馬會議上通過了《關於審核跟單信用狀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ISBP。它首次清晰地闡明了銀行審核信用狀所規定的單據表面與信用狀條款相符的標準、原則以及具體細節問題。
從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的發展歷史看,大約每十年將修訂一次,新一輪的修訂也不例外。
2002年初,國際商會成立UCP修訂工作小組,同年10月,銀行委員會提交了一份評議報告,著重對UCP500施行以來爭議最集中的第9、13、14、21、23、37、48條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次年5月該委員會又進一步提出了對UCP500全部條款的分析報告,並基本確定了修訂工作的思路及架構,正式拉開了UCP500修訂的帷幕。在經過多方討論並數易其稿後,已於2006年10月國際商會的年會上正式表決UCP600最終文本,並於今年(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