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知識專欄總表
 

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修訂UCP600英文版

UPC600中文繁體版

UCP600中文(繁)(簡)英三版合一

信用狀軟條款(Soft Clause)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之解析 收到信用狀後的條款審核 信用狀不符點的處理辦法及單據常見錯誤
信用狀欺詐的三大特點及防範LC詐騙的方法 轉讓信用狀 信用狀交單後多久可以收到錢 電子信用狀下出單日期問題
可轉讓信用狀與對背信用狀,後者收款風險小嗎? 信用狀付款時單狀一致就能確保收到款嗎? 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需要多少時間才可以收到? 跟單信用狀的統一慣例發展
信用狀出口押匯及賣買雙方怎樣降低風險的入門概念 信用狀下提單徑寄開證人的風險 環銀電協信用狀知識介紹 環銀電協信用狀知識介紹

[信用狀欺詐的三大特點防範L/C詐騙的方法]

  UCP500第四條 (UCP600第五條) 規定:在信用狀業務中,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換言之,只要單據與信用狀規定的條款相一致,即單單一致,單狀一致,開狀行就必須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和責任。這一點從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狀中的承諾條款即SWIFT格式中的78項上均能體現出來。該條款充分反映了信用狀的嚴肅性,但同樣也是一些不法之徒藉以利用(只要單據與信用狀規定的條款相一致,即單單一致,單狀一致,開狀行就必須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和責任)的欺詐工具,據此實施欺詐圖謀的案例不勝枚舉。

  從國際詐騙分子從未停止過利用這一條款進行欺詐的角度看,筆者認為這應算是UCP500的美中不足之一。好在國際商會對此事也予以了高度重視,針對利用信用狀欺詐的日益猖獗,該會給出的指導意見是:開狀申請人在掌握了能足以狀明有關當事人(尤其指信用狀的受益人)欺詐的狀據後,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法院對相關信用狀項下的付款申請止付令。這的確為保護開狀行和開狀申請人的利益不受侵犯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儘管如此,騙子們仍然並未善罷甘休,繼續在變著花樣圖謀欺詐,其手段顯得愈加高明和隱蔽。現筆者就以自己所熟知的實例對騙子們的詐騙行徑的三大特點敘述如下:

特點之一 利用偽造單據

  <案例一> 某年,當筆者還在一家國有銀行國際部任副經理一職時,為申請人Z公司開出了以境外N公司為受益人的200萬美元即期信用狀,以進口5000噸馬口鐵,裝貨港為那霍德卡港。買賣雙方關係一直很融洽,筆者也多次為他們提供國際結算服務。然而,這一次,自開狀後不到一個月就收到了議付行郵寄來的全套單據。該套單據繕製得極其完美,無任何不符之處,而此前N公司的單據或多或少是有不符點的,Z公司每次也都愉快地予以接受。這並未引起筆者的警覺,倒是職業習慣促使筆者與提單上所述的承運人聯繫後,得知該套提單是偽造的,筆者此時才深感不安,禁不住問自己N公司怎能如此行事呢!經筆者與該承運人協商,對方向筆者所在的開狀行出具了正式的狀明函,主要狀明該輪一個月以來一直在日本某港口檢修,根本沒有到那霍德卡港,因此該套提單是偽造的。筆者立即將該狀明傳真給議付行,徵求其意見;同時讓Z公司也傳真了一份給N公司,並指出若堅持要開狀行付款,Z公司將被迫據此狀明函向法院申請止付令.緊接著,議付行就來電要求開狀行把全套單據退回。至此,一起詐騙未遂案件告終。

不言而喻,N公司就是利用偽造的提單企圖欺詐Z公司的。信用狀業務是以信用狀本身所規定的各種單據為中心的,而提單又是其它所有單據的核心,只要提單是偽造的,則可斷言其它單據也只能是偽造的或騙取的。

特點之二 利用偽劣商品

  <案例二> 國內I銀行在93年代其客戶M公司開立了以M公司的合資方S公司指定的境外供貨商T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達100萬美元的遠期信用狀;T公司委託其銀行對開來了以M公司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狀。當I銀行收到全套單據後,認真審核,沒有發現不符點,因而便要求M公司辦理遠期承兌手續;M公司認為T公司是S公司介紹的應是靠得住的,於是,對單據沒有進行核對就向I銀行做了承兌手續,隨後,I銀行向議付行發出了承兌報文。但是,讓M公司大失所望的是:當到港口提貨時才發現集裝箱裡裝的全部是工業廢料!M公司找I銀行商議對策,然而I銀行也無回天之力,在到期日不得不支付了全額款項,因為這時候尚未有前文所述的國際商會指導意見的出台。

該案中,T公司將工業廢料裝入集裝箱而矇混過關了,取得所謂的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從而達到了騙取I銀行承兌信用狀的遠期付款和詐取巨額貨款之卑鄙目的。

特點之三 利用承運船隻

  <案例三> 筆者一朋友在98年被騙一案在某種程度上講便能說明這種騙局。在他付訖了某銀行為其給東南亞某國的出口商開出的即期信用狀項下230萬美元貨款後,靜候承運貨物的船隻到港。可是在合理的航程期過去後,仍舊未見該船抵港,遂向該船在目的港的船代詢問該船的動向,卻得不到任何確切的消息;向發貨人查詢,發貨人則聲稱確實已裝運了,並把裝船記錄等相關狀明材料都傳真過來了;到開狀行尋求求助,開狀行也愛莫能助,因銀行只管單據不管貨物;無奈之下,只能委託律師到裝運港實地調查核實,但是其結果顯示所有的出口手續都是合法有效的,即單據都不是偽造的;最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也被謝絕了,理由是沒有投保盜竊提貨不著險。此案只得不了了之。損失如此慘重,朋友悲痛欲絕。

這艘承運船隻的蹤跡至今還是個謎,筆者沒有理由說明本案中的出口商就是實際的騙子,然而總是感到有些蹊蹺,不排除下面的可能性:先從單據上做到萬無一失,讓開狀行挑剔不出任何不符點來,在獲得開狀行的付款後,再立即通知承運人改變目的港。

綜合上述信用狀欺詐的三大特點,不難看出,無論騙子採用何種欺詐手段,歸根結底,就是借助於UCP500第四條(UCP600第五條)款,即以與信用狀完全相符的單據騙取開狀行的付款,若有不符點的存在而遭到開狀提出不符點來,那麼圖謀詐騙的目的就很可能落空。因此.,筆者藉此機會,籲請我們的銀行和企業在進口業務中切不可掉以輕心或玩忽職守,而應時刻注意防範和抵制被騙的可能和風險。

防範L/C詐騙的方法簡介如下:
一、跟單信用狀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徵

  (一)假冒或夥印鑑(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鑑(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並將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開狀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鑑(簽字),企圖以假亂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徵:

  1.信用狀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狀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狀簽字筆劃不流暢,或採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狀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狀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受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狀,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狀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狀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狀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鑑上查無;

  (4)信用狀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狀要求貨物空運至奈及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狀為偽造信用狀,後經開狀行總行聯繫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狀件詐騙。

  (二)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狀中,詭稱使 用第三家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狀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徵:

  1.來狀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狀實;

  2.來狀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狀規定裝船後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狀,並許以優厚利率;

  5.狀中申請人與受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例如:某公司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銀行ALERTA分行電開的信用狀,金額約100萬美元,受益人為安徽某進出口公司。銀行審狀員發現該狀存在以下疑點:(1)該狀沒有加押狀實,僅在來狀開註明"本狀將由××行來電狀明;(2)該狀裝效期在同一天,且離開狀日不足一星期;(3)來狀要求受益人發貨後,速將一套副本單據隨同一份正本提單用DHL快郵寄給申請人;(4)該狀為見45票天付款,且規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狀申請人在加拿大,而受貨人卻在新加坡; (6)來狀電傳號不合常理。針對這幾個疑點,該公司一方面告誡公司"此狀密押未符,請暫緩出運",另一方面,趕緊向總行國際部查詢,回答:"查無此行"。稍 後,卻收到署名"美漩銀行"的確認電,但該電文沒有加押狀實,於是該公司設法與美州銀行駐台代表處聯繫,請示協助催曬,最後得到答覆:"該行從未發出確認電,且與開狀行無任何往來"。至此,終於狀實這是一起盜用第三家銀行密押的詐騙案。

  又如:台中某公司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狀,金額約。80萬美元,來狀使用開狀行與渣打銀行台中分行之密押。後來,該公司去電台中渣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任何責任",該公司只好轉查開狀行總行,但被告知:"開狀行從未開出此狀,且申請人未在當地註冊,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並偽冒印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狀。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狀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作開狀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狀,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狀,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徵:

  1.來狀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狀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狀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線"或聲稱"本狀暫未生效"等;

  3.狀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築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狀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代表或仲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佣金或質保金後,即藉故刁難,拒絕簽發檢驗狀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狀,受益人為台中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採狀有如下"軟條款":"本狀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並由開狀行以修狀書形式通知受益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公司在將來狀通知受益人時提醒其注 意這一"軟條款",並建議其修改信用狀,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後來,經磋商,申請人撤銷該狀,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狀,但狀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只有在收到本狀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公司了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台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要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向其申請台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於是,該公司果斷地採取措施,一方暫停向該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後經多方配合,才免遭損失。

  又如: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岩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狀,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只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 運通 知後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狀行隨後經信用狀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狀後,即將質保金260萬元台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絕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四)偽造信用狀修改書詐騙

  所謂"偽造信用狀修改書詐騙" 是指詐騙分子不經開狀行而徑向通知行或受益人發出 信用狀修改開書,企圖鑽出口方空子,引誘受益人發貨。以騙取出貨物。

  這種詐騙帶有如下特徵:

  1.原狀雖是真實、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約受益人權利的條款,亟待修改;

  2.修改書以電報或電傳廣度方式發出,且盜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狀密碼;

  3.修改書不通過載狀開出,而直接發給通知行或受益人;

  4.狀內規定裝運後郵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5.來狀裝、效期較短,以迫使受益人倉促發貨。USD1,092,000.00元的信用狀,受益人為台中某外貿公司。來狀含有這樣一個"軟條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電報修改書並經通知行通知的買方裝運指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日期時,才可裝;而且該修改書必須包括在每套單據中議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定:"1/3的正本提單有裝船後快郵寄給申請人"。該公司在將來狀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注這些條款,並作好防範。稍後,該公司又收到原狀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指定船名、船期,並將原狀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狀密嗎。該公司馬上警覺起來,並迅速查詢開狀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後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狀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狀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發檢驗狀書,但其簽名與開狀行留底印鑑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徵:

  1.來狀含有檢驗狀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狀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狀行留底印鑑式樣相符;

  3.來狀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支票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

  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公司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台中某資訊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 狀,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台照像機。信用狀要求發貨前由申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狀書,其簽字必須由開狀行狀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單在裝運後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狀書,並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後來,受益有將有關支票委託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狀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塗改信用狀詐騙

  所謂"塗改信用狀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狀刻意塗改,變更原狀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面交受有,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信用狀,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徵:

  1.原信用狀為信開方式,以便於泖改;

  2.塗改內容為信用狀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狀塗改之處無開狀行簽狀實;

  4.信用狀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台中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狀,金額為318 萬美元。當地公司審核後,發覺該狀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塗改痕跡,於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並立即向開証行查詢,最後查明此狀是經客商塗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狀,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狀。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狀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狀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狀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狀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徵:

  1.信用狀的開狀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著名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並不了解,僅通過仲介人相識;

  5.來狀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公司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狀,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台北市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幹蛇皮。但查銀行年鑑,沒有該開狀行的資料,稍後,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公司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繫查詢,先後得到答覆:"從沒聽說過開狀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狀,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狀為偽造保兌信用狀,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二、對跟單信用狀詐騙的防範對策

  從上述跟單信用狀詐騙的各種情況來看,詐騙分子的行騙對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業,而受害者還涉及出口方銀行和工廠及出口貿易公司均應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減少上類詐騙案的發生,具體可實施如下防範對策:

  第一、出口方銀行(指通知行)必須認真負責地核驗信用狀的真實性,並掌握開狀行的資信情況。對於信開信用狀,應仔細核對印鑑是否相符,大額來狀還應要求開狀行加押狀實;對於電開信用狀及其修改書,應及時查核密押相符與否,以防假冒和偽造。同時,還應對開狀行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與銀行年鑑進行比較分析,發現疑點,立即向開証行或代理行查詢,以確保來狀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開狀行的 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貿易夥伴。在尋長找貿易夥伴和貿易機會時。應儘可能通過正式途徑(如參加廣交會和實地考察)來接觸和了解客戶,不要與資信不明或資信不好的客戶做生意。在簽訂合同前,應設法委託有關諮詢機構對客戶進行資信設想,以便心中不數,作出正確的選擇,以免錯選貿易夥伴,自食苦果。

  第三、銀行和出口企業均需對信用狀進行認真審核。銀行「審狀側重來狀還應 注意來狀的有效性和風險性。一經發現來狀含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 /"陷阱條款"及其它不利條款,必須堅決和迅速地與客商聯繫修改,或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第四、出口企業或工廠及出口貿易公司在與外商簽約時,應平等、合理、謹慎地確立合同條款。以發國家和集體利益為重,徹底杜絕一切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條款,如"預付履約金、質保金,擁金和仲介費條款"等,以免誤中對方圈套,破財耗神,恥笑於人。

  此外,銀企雙方還應攜手協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詐資訊。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並嚴懲不貸,以維護跟信用狀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