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L/C僅開立一張信用狀,就是最終客戶與中間商之間開立的;
而對背L/C開立兩張信用狀,一是最終客戶與中間商之間的,另一是中間商與供貨人之間的;
供貨人 —— 中間商 —— 最終客戶可轉讓L/C: (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 —— (開狀申請人)對背L/C: (第一受益人)——(對背L/C開狀申請人)
(第一受益人) —— (原L/C開狀申請人)
如此看來,是不是對背L/C收款風險更小些,因為提交的單據只過一對背L/C開狀行,而不必一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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