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 《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關於開狀行、保兌行、指定行在收到單據後的處理時間,在UCP500中規定為“合理時間,不超過收單翌日起第7個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 為了“最多為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
首先,“合理時間”這一概念不復存在。當前業務中,經常出現處理時間是否“合理”的爭議,這一概念受到當地行業慣 例的影響,而一旦訴諸法律,還受到法官主觀判斷的影響,因此,圍繞這一概念的糾紛不斷發生。針對這種現狀,UCP600把單據處理時間的雙重判斷標準簡化為單純的天數標準,使得判斷依據簡單化。
其次,關於最長時限的縮短,總體來說對受益人更為有利。從進口商方面考慮,頭寸調撥時間變短,特別是授信開狀的公 司,如果其內部手續繁雜,將可能會影響及時支付。當開狀行發現不符點後,其與申請人接洽的時間相應變短;而如果出現交單面函指示不清等問題,與交單行的聯系時間也受到壓縮。因此,銀行、公司各個環節的操作人員都要更加富有效率。對於出口商而言,在新的規定下有望更早收到頭寸。
雖然有銀行反映,新的規定將導 致所有支付均發生在收單翌日起第5個工作日而沒有提前支付的餘地,但至少支付底限是提前了。由於我國產品大量出口到東南亞及中東地區,而這些地區的銀行業務處理普遍欠規範,新的規定有望幫助我國出口商提前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