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知識專欄總表
 

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修訂UCP600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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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用狀下出單日期問題]

  出單日期一般是指單據所表明的單據作成日期。簡單地理解,就是指單據何時製作出來的。該日期一般由單據製作人的單方行為決定。但是,在電子交單方式下,情況有了變化,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一、UCP500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UCP500第二十二條對出單日期的問題作了規定。但該條不是對出單日期的定義,而是側重對出單日期的使用規定。由於電子信用狀也受UCP500的約束,因此,UCP500中的這條規定同樣對電子信用狀適用。實務中應該注意兩點: 

  其一,除非信用狀另有相反規定,銀行將接受出單日期早於信用狀日期的單據。同理,對電子信用狀而言,提交在信用狀之前事先作成的單據,並不違反信用狀規則對出單日期的要求。 

  其二,上述單據必須在信用狀和本慣例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其實,單獨的出單日期並沒有多少實質意義,結合信用狀的有效期、UCP5OO規定的最遲裝運後21天等的時限規定才是有實際意義的。 

  二、ISBP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ISBP第13至16條,對出單日期的相關問題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規定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對出單日期的認定。單據上對出單日期具有一定的標注要求:即使信用狀沒有明確要求,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也必須註明日期。其他單據可根據信用狀的要求或單據自身的內容和性質來決定是否需要註明日期。上述三類單據由於其自身運作需要註明日期,單據的簽署日期為單據的出單日期。單據中載明的準備日期,不作為出單日期,這條規定對提單而言,特別重要。該部分彌補了UCP5OO對出單日期沒有具體定義的不足。 

  二是與出單日期相關的時限要求。任何單據,包括分析狀明、檢驗狀明和裝運前檢驗狀明註明的日期都可以晚於裝運日期;任何單據都不得顯示其在交單日之後出具;在任何情況下,單據必須在信用狀的有效期內提交。 

  三、EUCP1.0對出單日期的規定 

  EUCP1.0第e9條規定:除非電子記錄中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否則可視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電子記錄的出單日期。如果沒有明顯的其它日期,收到日期將被視為發出日期。該條規定有三層意思:電子記錄中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時,以該具體出單日期為準;電子記錄中不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的,視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電子記錄的出單日期;如果沒有明顯的其它日期,視收到日期為出單日期。 

  四、對EUCP1.0規定的正確適用 

  正確適用EUCP1.0的規定,主要是注意針對電子記錄在實務中的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電子記錄中包含具體的出單日期,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單據本身有簽發時間,如商業發票的開票時間,提單的簽發日期等;二是單據中直接註明出單日期。如一些其它單據在作成時註明的日期;三是單據經由電子系統生成時,自動生成的單據作成日期。對這幾種情況的出單日期,應一視同仁。儘管實際的單據作成日期與單據上所註明的日期可能不一致,但這不是銀行的審查義務。在採用電子交單時,交單日期與單據上註明的出單日期不一致,也應以單據上註明的日期為出單日期。 

  直接生成的電子記錄和由傳統紙製單據轉換生成的電子記錄中包含的出單日期具有同樣的效力。在EUCP信用狀允許同時提交紙製單據和電子記錄的情況下,如果由於技術原因或人為疏忽造成的紙製單據上的出單日期與電子記錄中包含的出單日期不一致時,應優先適用EUCP1.0的規定,確認電子記錄中包含的日期為出單日期。如果紙製單據中有出單日期,而轉換成的電子記錄中無出單日期時,應按EUCP1.0的規定,視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為出單日期;若電子記錄中無出單日期且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無法確定時,以接收方系統的接收日期為出單日期。 

  在因特網上,出單人發送電子記錄的日期或收單人收到記錄日期以機器時間而論,幾乎是同一時間。但是,收件人可能殆於收件,從而使收件日期晚於發送日期。此時,發送日期和接受日期的確認應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確認的原則為指導。“示範法”確認發出數據電文時間的原則為: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送數據電文的對控制範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則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果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指定了某一系統:(1)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件時間;或(2)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搜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並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應該明確,確認出單日期是銀行的權利,也是銀行的義務。但是,銀行在審查單據,判斷出單日期時,只就單據表面進行審查。表面之外的單據實際作成日期和單據記載的日期是否一致等問題,銀行不負責審查。這也符合銀行只就單據表面進行審查,對單據的真實性等不負責任的原則。 

  出單日期在信用狀業務中算不上一個核心問題,相關的規定也不複雜。在紙製單據下,針對此的爭議也不多。但在電子信用狀下由於電子手段的應用,在確定出單日期上,問題稍許複雜了些。應該明確一點,關注出單日期並不是最終目的,因出單日期而受影響的交單日期才是應該特別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