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信用狀最大的變化在於UCP600中明確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單必須經過轉讓行。此條款主要是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繞過第一受益人直接交單給開狀 行,損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時,這條規定也與其他關於轉讓行操作的規定相匹配。有人或許會擔心新的規定導致環節增多,特別是在我國很多第一受益人只是貿易代理(商)或擁有進出口權的母公司的情況下,反而會引起不便,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現實業務中,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額轉讓,不需支取差價的話,可以要求進口商開立信用狀時排除此條款,或在要求轉讓行進行轉讓時,明確告知開狀行第一受益人放棄換單權利。
此外,UCP600相比UCP500還有一個重要的條款改變,旨在保護沒有過錯的第二受益人。鑒于圍繞轉讓信用狀的爭議很多,國際商會發布過一份專門針對轉讓信用狀的指南,其中包含這樣的規定:當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與轉讓後的信用狀一致,而因第一受益人換單導致單據與原狀出現不符時,或者簡單說單據不符僅由第一受益人造成時,轉讓行有權直接提交第二受益人的單據給開狀行。這項規定保護了正當發貨製單的第二受益人利益,剝奪了不當作為的第一受益人賺取差價的權利。此次UCP600吸納了這個條款,也就明確了此類業務的處理方法,需要引起進出口各方的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