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知識專欄總表
 

信用狀統一慣例2007修訂UCP600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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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出口押匯賣買雙方怎樣降低風險的入門概念]

信用狀出口押匯中一個很重要的概念為: 收到信用狀並不代表出口商已收到貨款

.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狀的情況下,因資金短缺,在貨物裝船發貨後,將信用狀要求的有關全套單據交到銀行,要求銀行立即按照信用狀的金額進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夠得到短期的資金週轉。

 

. 進口押匯種類
1.信用狀單據的押匯
出口商根據信用狀的要求,將信用狀上面所列的各種單據和信用狀交給銀行進行短期借款,實際上就是用信用狀的單據抵押給銀行。
2.遠期信用狀承兌的押匯
出口商的遠期信用狀業務,得到開證銀行承兌通知,出口商利用遠期信用狀的承兌通知,向銀行申請短期借款。
3.遠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 用遠期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張遠期銀行匯票,這張匯票已經被銀行承兌了,但還沒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著張匯票抵押給銀行進行借款。

 

. 信用狀出口押匯的操作規程
1.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的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申請的金額、申請的期限。
2.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2).外貿合同或代理協議。
(3).企業的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4).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
(5).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
(6).信用狀正本及信用狀修改的正本。
(7).信用狀(包括信用狀修改)要求的全套單據。
3.信用狀出口押匯的金額
(1).押匯金額最高為匯票金額的90%,一般採用預扣利息方式,即押匯金額-押匯利息。
(2).即期信用狀的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360天
(3).遠期信用狀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承兌付款日-押匯起息日)/360天
4.押匯期限
(1).即期信用狀押匯期限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的國家期限如下:
15天:日本、韓國、港澳、新加坡、馬來西亞
20天: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
25天:西亞各國、中南美洲、非洲
30天:其他國家或地區
(2).遠期信用狀承兌後押匯的期限為押匯起息日起至承兌付款日。
5.議付款的回收和貸款的歸還
如果議付款的收回,歸還押匯金額還有餘額時,銀行將會將餘額轉入企業的有關帳戶中。如果銀行實際收到議付款的時間長於押匯的時間,這段時間的利息,銀行將會向企業追收。
6.以下情況,在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將會受到限制
(1).信用狀不再同一家銀行通知、付款(或承兌)和議付。因此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進行通知付款(或承兌)和議付。
(2).信用狀為可撤銷(或可轉讓)。因此企業不要要求開出此類型信用狀。
(3).信用狀已用于抵押。抵押包括打包放款。
(4).申請押匯期限超過90天。因此企業要求對方開出遠期信用狀要低於90天。
(5).信用狀為付款信用狀。因此企業不要要求開出此類信用狀。
(6).信用狀項下的單據有不符點。企業一定要按照信用狀的各項條款的要求製作單據。
(7).信用狀的有效地點在國外。因此信用狀的有效地點要求在中國。
(8).信用狀交單期離有效期很近。因此一方面要求信用狀的有效期長一點,另一方面企業製作單據時應抓緊時間做好。
(9).遠期信用狀已經寄出單據,還沒有被承兌。因此遠期信用狀承兌後才能到銀行辦理出口押匯。
(10).開證銀行的信譽不佳。因此信用狀開證時應選擇一些大的銀行進行開證。
(11).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不穩定、外匯管制教嚴、資信等級較低、戰爭多發地、開證銀行處於經營危機。因此信用狀開證時也要考慮該國的國家形勢。

那於跟單信用狀下賣買雙方怎樣降低風險呢?
跟單信用狀的操作流程非常簡單,當買方從國外進口貨物時,向本國銀行申請開具向賣方(或信用狀的受益方)付款的作用證,賣方根據銷售合同規定的運輸方式,將能夠證明貨物已經出運而且符合信用狀要求的文件交與銀行議付。證明貨物出運的主要單據是提單,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雙方約定的單據,如原產地證明、商業發標、保險單等。

  那麼,銀行在跟單信用狀體系中起什麼作用呢?當開證行收到全套符合要求的文件後,開證行會將約定的貨款付給賣方(或受益人)。通常,開證行要求賣方將單據交給其本國的銀行,該銀行作為議付行。議付行將全套完整的單據郵寄給開證行,開證行將這些文件轉交給買方(開證申請人)。


  為使跟單信用體系運轉良好,削弱賣方和買方的風險,賣方提供給銀行的文件必須具有可靠性和真實性,而且執行貿易合同的承運人必須是值得信賴的。當然,銀行本身的可信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賣方提供的文件符合跟單信用狀的要求,銀行則履行付款義務。但是銀行不擔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如果銀行發現單據不符或文件失效,這時跟單信用狀就失效了。銀行審核單據的正確性時非常謹慎,單據之間內容是否相符,單據與信用狀是否相符,這是銀行接受議付或拒付或拒絕議付的根本原因。

  跟單信用狀體系下,銀行操作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例如,銀行處理原產地證明時,並沒有考慮貨物的實際狀態,銀行只考慮文件內容是否符合信用狀要求。但是,有些文件銀行是不予考慮的,如印刷在提單背面的條款,銀行處理單據的準則是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狀統一慣例》。

  在跟單信用狀體系下,賣方和買方怎樣才能降低風險呢?

  首先,必須認真繕製銷售合同。國際貿易是從訂立合同開始的,合同中應闡明買方申請開證時向銀行提出的條款,這些條款應該清晰、簡單可核實並且限制條款少。買方對運輸單據的規定要具體、如提單的種類、由誰簽發等。買方應明確規定對於貨的品名和包裝的描述,語言應清晰、明暸子、便於銀行審核單據。合同中應避免使用諸如“第一流的承運人”、“特定天氣狀況下裝船”之類的語言。當賣方向銀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滿足上述語言要求時,議付行將無所適從,不得不徵求申請人(買方)的意見,這必將造成議付延遲。除進口清關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進口方(買方)不應要求過多的文件,因為文件越多,銀行遇到單證不符點的機會越大,這必將影響跟單信用狀體系的順利運行。

  其次,賣方收到信用狀後,必須及時、認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狀後,賣方即根據銷售合同地條款開始備貨,準備出運。但是,當賣方根據銷售合同準備好單據提供給議付行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狀的要求,銀行只能根據信用狀議付,而對銷售合同一無所知。由此,必將造成議付失敗或有條件議付。如果賣方收到信用狀衙及時與銷售合同比較,發現信用狀有偏差,賣方可以通知買方更改信用狀,上述麻煩是可以避免的。

  最後要說明的是,貨主不要為了獲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保函。實際上,貨主都知道,應該使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真實地反映出貨物的實際情況。這不僅是銀行審核信用狀時的要求,而且也是因為發生過利用單據進行詐騙的情況。但是,賣方為了獲取清潔提單,往往通過向承運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運人刪除批注。事實上,承運人有權對收到的待出運貨物狀態進行批注,因為這可以限制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對於出具保函的做法,銀行方面十分反對。有些國家的法律是不承認這種保函的,而且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是賣方與承運人同欺騙買方。真正的問題是,一但這種保函落入買方手裡,那麼跟單信用狀的操作就複雜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