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進出口貿易的公司在信用狀業務中,想必都有被拒付的經歷,有的經歷甚至會很驚險,而一些經驗不足的公司在接到開狀行提出不符點的通知時,往往驚慌失措,匆匆忙忙接受客戶降價的請求,直接導致了經濟損失。其實,信用狀項下的單據被拒付,並不意味著出口項下的貨款已被判了死刑,降價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所以我們大可不必談不符點色變,自己先亂了方寸
對於單據被拒付,我們要先弄清幾個問題:
1.對於包含有不符點的單據拒付是國際慣例賦予開狀行的權利。我們知道,信用狀是開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只要是單狀相符,開狀行必須付款,但一旦單據有不符點,開狀行有權向提交單據的一方提出不符點而解除自己的付款責任,這也是開狀行保護自己的一種做法。拒付後將不符點提示給開狀申請人,如果開狀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狀行一般都會付款。
2.單據被拒付後,受益人擁有對單據的處置權,這就意味著貨權並未喪失,受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處置貨物,不過這要有一個前提,就是信用狀要求的必須是全套提單,若1/3提單已寄給申請人,提交給銀行的是信用狀所要求的2/3提單,則難免錢貨兩失的風險。
3.單據被拒付後,有可能帶來額外的利益。單據被拒付後,從理論上來講,即使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狀行也無權擅自向申請人放單。如果市場情況好,出口商可以選擇以更高的價格轉賣給第三者,從中獲得更大的利益。
4.貨物質量在任何時候都是收回貨款的最關鍵因素。賺取利潤是買賣雙方共同的願望,如果貨物質量過硬,市場情況好,進口商一般會接受不符點並付款。
那麼,面對國外提出的不符點,我們到底應該怎麼辦呢?
1.認真審核不符點。我們都知道認真審核出口信用狀條款是必不可少的,殊不知審核不符點內容也很重要。一則銀行信譽良莠不齊,一些信譽欠佳的開狀行往往會極力配合開狀申請人,對單據無端挑剔,以無害不符點拒付甚至無理拒付,二則銀行素質參差不齊,對國際慣例理解也不一樣,有時所提出的不符點經不起推敲,這就給我們反駁不符點創造了機會,留下了許多餘地,而在未弄清不符點內容的情況下就匆忙對外應對就好比瞎人騎瞎馬,雖不致於象夜半臨深池般的驚險,但其盲目是可以想見的,這樣下來的結果也可想而知。審核不符點是否成立,要求審核者要通曉國際慣例,並有豐富的國際結算經驗和熟練的技巧,對此公司可以諮詢銀行。
一般來說,審核不符點包括三部分內容:
(1)以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銀行慣例為依據,看開狀行所提的不符點是否成立。開狀行是以單狀相符、單單一致為條件,來決定是否接受信用狀項下的單據,單據不符可以拒付,單據相符,其必須接受單據並履行信用狀項下付款責任,另外開狀行不得以單據以外的理由拒絕付款。由此如單據在表面上符合信用狀,同時單據與單據之間並無不一致,可以認定所提不符點不成立,而理直氣壯地要求開狀行履行付款的義務。
(2)看開狀行提出不符點的前提是否已滿足。根據國際慣例,開狀行提出不符點必須 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不符點,即在開狀行收到單據次日起算的七個工作日之內向單據的提示者提出不符點;無延遲地以電訊方式,如做不到,須以其他快捷方式將不符點通知提示者; 不符點必須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即使單據還存在實質性不符點,開狀行也無權再次提出;通知不符點同時,必須說明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徑退交單者。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如有一項條件開狀行未做到,開狀行便無權聲稱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如國際商會第535號出版物中有一則案例,開狀行拒付,因議付行所在地發生地震,不能以電訊方式通知不符點,遂採取快郵方式,議付行以開狀行未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為由要求開狀行付款,而國際商會認為在那種情況下,快郵方式是開狀行所能採用的最快捷的方式,其拒付行為怯行摹N頤強梢隕柘耄?偃緲? 脅皇且蛭?楦緞興?詰厙? ?卣穡?繆鬥絞酵ㄖ?壞蕉?捎每 剩??侵苯泳陀每 史絞酵ㄖ??蛞楦緞芯痛頌岢 煲槭怯械覽淼摹?
(3)看所提不符點是否模糊不符點。有時開狀行提出不符點的條件均已滿足,單據也確實存在不符點,但開狀行由於自身素質或英語水準的限制,提出的不符點與實際存在的不符點大相徑庭,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在這時實質上開狀行所提的不符點是不存在的,而其後來對不符點所做的解釋,可能是正確的不符點,但我們可以指其是第二次提出不符點,系無效的拒付行為而要求開狀行付款。
2.研究是否可以換單。根據國際慣例,如果單據確實存在不符點,開狀行並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單據在信用狀規定的有效期和議付期內提交到指定銀行,且新提交的單據沒有新的不符點,則視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開狀行必須付款。為此,一旦獲知開狀行提出不符點,公司的反應一定要快,看是否可以以及是否來得及改單,如有可能,應迅速改單並及時將單據交到指定銀行手中。為了達到有不符點改單的目的,事先事後應做到幾點:在審核信用狀時,一定要注意信用狀的有效地點須在國內; 發貨時儘量提前,不要在即將到效期 時才發貨,以保狀在開狀行提出不符點後,受益人有時間改單; 一俟裝船,立即交單,以保狀拒付後,能在議付期內重新制單;重新補製單據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確保沒有新的不符點。
3.密切關注貨物下落。在信用狀業務中,相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貨物有關的貨物及/或服務,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狀所涉及的單據尤其是作為貨權單據的提單,使得信用狀的當事人能夠控制貨權,對單據的買賣,就意味著對貨權的買賣,所以UCP500規定,銀行拒付後必須要麼持單聽候指示,要麼將單據徑退交單者,也即是說開狀行拒付後不經受益人或議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開狀申請人放單,否則其必須付款。另外,關注貨物下落還可以了解到開狀申請人是否已憑開狀行的提貨擔保提取貨物,憑保提貨雖然構不成開狀行拒付後必須付款的責任,但如受益人或議付行要求退單,然後向船公司索要貨物,船公司因無法提供貨物,必然轉而找開狀行,要求其履行提貨擔保項下的責任,則開狀行信譽損失不說,還可能承擔比貨款更多的經濟損失,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一經向其說明已知曉客戶憑其提貨擔保提貨的事實,開狀行往往會立即付款。
4.積極與開狀申請人洽談。開狀行拒付並不意味著開狀申請人拒付,如果開狀申請人最終放棄不符點,儘管開狀行並不受開狀申請人決定的約束,但一般會配合開狀申請人付款。所以開狀行拒付後,如果不符點確實成立,應分析與開狀申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此筆交易的實際情況,以決定怎樣與其交涉,說服開狀申請人接受不符點並付款。只要貨物質量過關,商品市場價格較好,開狀申請人一般不會以此為藉口拒絕接受單據。
5.降價或另尋買主。如果不符點確實是成立的,且貨物質量有缺陷,因市場不佳或客戶信譽不好,申請人有時會拒絕付款,或為轉嫁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而提出降價的要求,遇到這種情況,一般可採取三個步驟:一是從合作角度考慮,儘量爭取開狀申請人的讓步,並在日後的貿易往來中給以其他優惠,而避免當筆業務的經濟損失;二是在交涉不力的前提下,可答應客戶降價的請求;三是可權衡利弊,根據市場情況,積極聯繫新的買主,如市場情況較好的話,也可以將此作為與客戶交涉的策略,就一般情形而言,客戶關心的是自身的利潤,如果商品市場價格趨升,諒開狀申請人不至於冒利潤和客戶同時損失的風險而堅持拒付。
6.退單退貨。在開狀行提出實質性不符點、拒付行為又很規範、與客戶交涉不力、尋找新買主而不得的情況下,就只有退單退貨一途了,不過在作出此決定之前,一定要仔細核算運回貨物所需的費用和貨值之間,是否有帳可算,有利益即迅速安排退運,因為時間拖得愈久,費用(港雜、倉儲等)就越高;若運回貨物得不償失,則不如將貨物放在目的港,任由對方海關去處理了。
另外,開狀行提不符點拒付時,作為議付行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受益人既然將出口單據交給議付行,是基於對議付行的信任,但目前一些國內銀行採取極其不負責任的態度,怕字當頭,開狀行一拒付,就慌不迭地將責任推到受益人頭上,反映在業務操作上,是有理不爭,對外軟對內硬,不積極配合受益人向開狀行力爭。為此,受益人一定要挺起腰板,理直氣壯地要求議付行予以配合,只要不符點不成立,其必須盡最大努力與開狀行交涉,以維護受益人和國家的利益。
1.對於信用狀溢短裝條款的誤解,造成單狀金額、數量錯誤。
一般地說,如果信用狀對金額和數量溢短裝有明確規定要按照要求出具;如果信用狀沒有明確規定,可以有5%溢短裝。這裡要說的是,根據UCP500條款,如果計量單位是個、只等,則此項
規定不實用。
2.匯票的受票人名稱、地址打錯。
這裡要注意付款行、償付行的區別。
3.發票中受益人名稱、地址等與信用狀描述不一致。
4.匯票、發票、保險單等之間幣制名稱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狀的規定。
5.發票上的貨物描述與信用狀描述的不完全一致。
6.要求認狀或狀實單據的類型、出單人等不符合信用狀要求。
7.單單之間商品名稱、數量、計量單位、嘜頭描述、毛?重等不一致。
8.正本單據沒有顯示正本字樣或提交份數不足。
9.提單、保險單缺少有關簽字或印章不按要求背書。
10.提單中的卸貨港、目的地簽發錯誤以及存在不良批注等。